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25 09:47:47 作者:资产管理处 来源:资产管理处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我院资产的管理,维护我院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学院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的分类与内容
  学院的资产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一)固定资产:一般指设备单价在1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同时又把固定资产分为土地、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子产品与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无形资产十二类。
  (二)流动资产:高校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它具有变现能力强、周转期短等特点。流动资产是高校资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对维持高校的日常运转,起着关键作用,其管理状况的好坏对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有直接的影响
  二、资产的管理体制
  (一)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全院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院、处二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专门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
  1、负责全院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2、负责制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负责学院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4、负责学院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
  5、对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负责对全院的固定资产进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上报。
  (二)各系、处、所、室是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部门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院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物,根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4、学院各部门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 动。
  三、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学院资产的购置,由资产处统一入库并填写备品入库单,同时在电脑内按部门进行登记。以便年终汇总时使用。
  (二)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和个人。各级资产使用部门,也应建立固资产管理、使用、维护及安全保障等制度,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专人负责制,加强资产购建、入账登记、保管、维护、检查、调拨及报损报废等工作。
  (三)要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物相符。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教学、科研以及办公用固定资产一级账,按每个部门一本帐来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各固定资使用部门也要建立所管固定资产明细账,准确记录所管范围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
  (四)学院固定资产实行年度对账、清点制度。每年末(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确保固定资产完整、安全,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五)学院固定资产购置、调入、赠送、盘盈、调出、转让、报废、盘亏、核销等增减变化,必须履行规定的手续,由学院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学院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和保管使用部门有检查监督权。
  (六)学院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
  (七)要优化固定资产配置,物尽其用,发挥最大效益。学院资产管理处和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可视固定资产配置状况和利用、需要情况,协商进行平衡调剂。
  (八)固定资产的报废要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2、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同时签发学院红头文件,上报教育局及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4、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学院按规定程序组织处置固定资产。  
  (九)固定资产增减管理程序和手续制度:
  购置的固定资产入账,由资产处统一办理资产的增加,并为各部门办理资产使用保管手续。
  固定资产的核减,应符合学院有关制度的规定,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得到上级批复后,资产处才能够销账。
  (十)学院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出借学院固定资产。特殊情况,需报学院资产管理处批准,并要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十一)职工保管或借用学院固定资产的,在离岗、离任前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归还手续。
  (十二)对因过失造成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实行赔偿制度,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四 管理责任
  (一)学院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内各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二) 学院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度。对尽职尽责,在管理、使用和维护固定资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院予以表彰;对管理松散,使用、维护不利造成学院固定资产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三)学院资产管理处、各使用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4、严重失职、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5、不如实进行上报、入账、隐瞒真实情况的。 
  6、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的。
  7、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
  (四)学院职工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