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25 09:34:02 作者:网络中心 来源:网络中心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白城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 ( 以下简称校园网 ) 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通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与国际互联网络( INTERNET )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系、部、处、实验室等。
第三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我校校园网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近期目标明确的原则。在技术和设备上,坚持:
1、实用性第一,在实用性基础上尽可能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
2、具有开放性,这种开放性靠标准化实现,遵守国际标准;
3、少花钱多办事,工程项目、采购设备遵循招标议标原则;
4、良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扩充性。
第五条 校园网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论在新建阶段、扩展阶段,还是在升级改造阶段,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校园网建设统一规划下,将分配的工作项目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份内任务,积极配合,按时完成。
第六条 校园主干网建设(含二级交换设备)、接入层建设(含楼内布线),及每年网络运行费,由学校预算资金安排。学校网络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统一规划,严把设计关和工程的验收关。大型设备的采购必须经招标程序。
第七条 网络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校园网日常运行、管理和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校园网管理计划和方案,负责学校网站的建设与维护;
2、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3、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网络管理员主要职责: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子网 IP 地址,规划本单位子网的发展和扩充,负责网站的建设与维护,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 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由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网络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子网接入单位应当服从网络中心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子网接入单位职责:
1、在网络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负责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
2、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3、负责本级网络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4、负责保存本级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子网内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全校网络 IP 地址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四条 入网单位应统一向网络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 IP 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 IP 地址,严禁盗用、占用他人 IP 地址或私自乱设 IP 地址。网络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 IP 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校园网由网络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不允许与其他互联单位私自连网,不允许发展校外用户连入校园网,不允许各单位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否则,网络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十六条 本着 “ 谁申请,谁管理,谁负责 ” 的原则, IP 地址申请人,必须对 IP 地址严格管理。其中包括:
1、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必须严格使用网络中心分配的 IP 地址。不得非法使用未分配的地址和他人拥有的地址。
2、各单位拥有的 IP 地址,未经网络中心许可,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3、各网络接入用户,不允许发展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用户。
4、与校园网中止联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把相应的 IP 地址退还网络中心。
第十七条 用户要求入网和个人要求办理电子邮件户头,应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由网络中心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网络中心审查同意后在有关系统上开户。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十八条 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责任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校刊、团委、学生工作部门、网络中心和各系都负有建立完善的网上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责任,都应积极加强网上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阵地建设,积极开展生动形象的网上思想政治工作,探索加强网上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措施。
第十九条 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各系、部、室、馆处要有相应的主管领导审查所公布的信息。基于学校的科技信息的发布必须争得科研处、院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条 除网络信息中心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 BBS 站或与 BBS 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1、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2、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3、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五条 网络中心和各子网接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3、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6、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网络与信息中心和各接入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络中心、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内所有联网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至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