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2017-07-01 15:09:4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案例一:警察也要守法

       2002年6月26日夜,原告在卢氏县东门开办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被盗。小偷行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的店主和旅客。他们即向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处理。20多分钟后,小偷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被盗货物价值24546.5元,被毁坏物品折价455元,共计25001.5元。被告卢氏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出警,违反了职责,是行政不作为。

       卢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卢氏县公安局没有及时依法履行查处犯罪活动的职责,使有可能避免的财产损失没能得以避免,故应对盗窃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卢氏县的门市部发生盗窃犯罪时,卢氏县公安局没有派人值班或照看,对财产由于无人照看而被盗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卢氏县公安局赔偿25001.5元损失的50%,即12500.75元。

案例思考:公民守法面前一律平等。

案例二  孙志刚案”——行政法规的违宪审查

       2003年3月17日,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在广州的大街上行走时,突然被收容了。事情发生在当晚10点,喜欢上网的孙志刚离开与朋友合租的住房,准备到附近一家网吧去玩。孙志刚是广州达奇服装公司的一名平面设计师,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从深圳跳槽进入达奇公司,当时处于试用期,月薪2000元。
       走到天河区黄村大街上时,孙志刚突然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的警察拦住了去路。当时他穿着什么样的衣服,事后已无处查实,因而也无法判断警察拦住他,是否因为“他不修边幅”。
       孙志刚并不知道,此时广州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严打”的统一清查行动,三无人员是重点清查对象。当天下午,天河公安分局刚开了动员大会。值得一提的是,那时也正值广州市“两会”前夕。
        由于身上没有带任何证件,孙志刚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当晚,将近110人先后被带进这个派出所,其中30多人被收容。

       孙志刚60多个小时之后,非正常死亡。

       4月25日之前,孙志刚的亲人已在广州奔走了30多天,找了几十个部门,但没有人告诉他们,他们的儿子为何而死,谁又该为此负责。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就此提出疑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和中央书记处书记、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做出批示。

       5月12日,散布于6个省的全部18名涉案者被抓获归案。
       5月20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6月5日,18名被告在广州市的三个法庭同时受审

       6月9日,18名被告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来大约100年。
       耐人寻味的是,开庭前一天还发生了另外两件事。6月4日,广州市政府宣布:23名政府官员因对孙志刚事件负有责任而受到从撤职到记过的处分。同一天,一笔赔款进入了孙志刚家属的账号——通过9轮谈判,广州市的专案组代表三个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公安局、民政局和卫生局与孙志刚家属签署了国家赔偿调解协议。
        一个中国公民死亡,如果系政府全责,最高可获得24.8万元的国家赔偿。但据记者多方查证,孙志刚家属所获的赔偿几倍于此,而且这笔赔偿被要求必须在开庭前到位。
        然而,巨款并不能够完全补偿一位公民的非正常死亡,及其家人的丧子之痛。孙志刚的母亲至今仍相信着别人担心她悲伤过度而告诉她的另一种“事实”,她的儿子是死于“非典”,是死于天灾而非人祸。
        而赔偿、处分和判决,也不能完全解答最重要的答案:孙志刚为何而死?谁该为此负责?孙志刚之死,到底是因人性之恶,还是因制度之缺?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都先后作出批示,要求依法彻查此案,严惩凶手。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再次显示了法律的尊严。但是,我们也应该反思孙志刚案出现的问题,并加以改进解决。
        5位法律学者、3位法学博士建议全国人大调查收容遣送制度
        孙志刚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5月2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沈岿等5位法律学者,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就孙志刚案成立特别调查组,同时对收容遣送制度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在这5位法律学者之前,还有许志永、俞江、滕彪等3位青年法学博士在5月16日,因为孙志刚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建议书,要求对1982年出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审查。
        在这份建议书中,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法学博士)等3位博士提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相抵触,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这项法规进行违宪审查。在采访中,许志永一再向记者强调,他们的这份建议书并不是一份传统意义上的上书。他们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
        连续两周来,就孙志刚案,已有两次上书:
        5月16日,许志永、俞江、滕彪3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
        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
   思考讨论
     1. 如何评价国务院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与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保障人权,有效限制政府权力的原则相悖?

《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结论:《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无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否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

孙志刚案的结局:

       12名加害人中,1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1人被判死刑缓期执行;1人被判无期徒刑;其他人被判3到15年不等有期徒刑。6名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分别获刑2年。

       孙志刚家属:获国家赔偿

       2003年8月10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

案例三  东莞一工厂上千员工日日被搜身

       广东东莞一皮具厂的所有普通员工,每天下班的时候,无论男女,都会遭到搜身检查。

       “只要你进入了生产区域,出来必定搜身。一天被搜三遍身,感觉自己像做贼。” 2006年11月1日新快报

      案例思考;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等不受侵犯.

案例四  不答应男子求爱,卫校女生被刺死

       2008年6月18日午后,昭通市出奇的热。吴倩课后随赛锐一起走进昭阳区钻石广场附近的一家咖啡厅,就再也没出来。
  吴倩的母亲张绍琼说,此前吴倩谈了一个姓王的男朋友,偏偏赛锐也一直在追求吴倩。“事发当天,赛锐把吴倩约到咖啡厅,提出双方将此事作个了断。”让张绍琼夫妇没想到的是,赛锐为了赢得吴倩的欢心,竟然用刀相逼。“他问一句喜不喜欢,吴倩回答不喜欢,他就狠狠地刺下一刀。”

       张绍琼说,她通过事后的庭审得知,案发当天,女儿近乎双手抱头哀求。“但赛锐根本不管这些,他甚至骑到吴倩身上,连刺了27刀。”吴倩最终因心脏、肝脏、肺部、腹部、背部等多处受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最残忍的是,当凶手刺下二十几刀后,吴倩不仅喉管被割断,她的头部,只有一点皮与身体相连。在事发现场,鲜血溅满整个墙壁,惨不忍睹。”

       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凶手被判死刑

       二审省高院改判为死缓

案例思考:狭义的人身自由权: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案例五  中国宪法第一案

       1990年原告齐玉苓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原告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原告同级的陈晓琪。陈晓琪遂冒用原告姓名在该校财会班就读直至毕业,后被分配到银行工作。直至1999年初,原告才得知自己已经被冒名10年。原告认为,上列被告侵犯了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一审:原告姓名权被侵犯,陈晓琪和陈父应负主要责任,其他被告也应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受教育权是一般人格权范畴,本案证据表明原告放弃了此项权利,侵权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一干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按各自份额赔偿35000精神损害费。

       上诉:主张受教育权也被侵害,应当得到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审:依据宪法第46条作出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间接损失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案例思考:公民享有文化教育权。

案例六  有关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念调查

       通过统计分析: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主流是好的,是具有很强自主意识的。面对自身的基本权益,如人身权、受教育权、个人基本事务自主决定权等,权利意识都是很强的。如70.6%的人认为学校应该承担学生在校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58.8%的人认为校方不可因学生在校期间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而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学生退学的处分;没有一个被调查对象选择放弃学习机会;78.3%的人认为学生有在校方所安排的宿舍和校外出租房之间的自由选择权,占了绝对多数。这说明面对剧烈的社会转型和变迁,面对利益诉求的个体化和多元化,大学生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权利义务认识和态度,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相适应的。

    案例思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或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