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遵守行为规范 锤炼高尚品格

发布时间:2017-07-01 14:46:0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教学目的:使学生充分认识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基本特点,明确维护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即道德和法律;教育学生认真学习社会公德的内容,在实践中增强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积极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教学重点与难点:公共生活及其特点;维护公共秩序的意义;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恋爱、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大学生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教学方法及手段:多媒体演示,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

教学时数4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节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

      前一章,大家学习了道德及道德品质,了解了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意义和内容,本章我们来学习、理解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才兼备的人才。

公共生活领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扩大,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日益成为社会成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思考:1、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有什么不同?

           2、人类的公共生活如何发展起来?

一、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比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私人生活往往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秘性。在公共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必定与他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公共生活超越了私人生活的局限,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更为直接和广泛。

      人类社会的公共生活是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原始社会,人们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氏族部落共同体中过着群体生活,个人与群体天然一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极为简单,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同一的。为了应对恶劣的自然环境、维持群体的繁衍和抵御其他群体的侵犯,相邻的血缘群体之间会进行某些交往,结成某种暂时的、松散的联合体,社会公共生活开始萌芽。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打破了原始社会人们的交往基本以血缘为纽带的状况,社会交往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公共生活领域得到了较大的扩展。但是,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中,商品生产与交换只不过是农业经济的“补充”或“偶然”活动,分散经营、彼此独立的小农经济没有也不可能产生紧密的社会联系,社会交往受到很大限制。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在现代大工业基础之上的生产和交往方式,使人类交往由偶然交往进入普遍交往阶段,“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伴随着资本主义现代化大工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更加普遍和频繁,公共生活领域得到极大的扩展。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迅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公共生活的领域更为广阔,公共生活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快速,使以前难以想象的洲际交往成为普通的事情。1920年,16岁的邓小平留学法国,从重庆到上海,乘船走了8天,从上海到马赛,整整颠簸了39天。今天,任何一个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在17小时内,都可以到达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现代传媒手段的普及和推广,使人们可真正做到“秀才不出门,尽知天下事。”20世纪末以来,信息技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把地球变成一个“村落”,人类公共生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一)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特征

      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公共生活的场所和领域不断扩展,从传统的公交车、影剧院、图书馆、公园、集体宿舍等到新兴的证券交易所、人才市场等,特别是网络使人们的公共生活进一步扩展到虚拟世界。人们即使足不出户,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介入社会公共生活。

      2.活动内容的公开性。公共生活是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它能为社会成员所享有,不具有排他性,它涉及的内容是公开的,没有秘密可言。

      3.交往对象的复杂性。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人们往往是在“熟人社会”中活动,交往圈子很小;当今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则更像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交往对象不再局限于熟识的人,而是进入公共场所的任何人。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人们更多地在公共环境中与陌生人打交道。

      4.活动方式的多样性。当代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公共生活的内容和方式。商场购物、歌厅娱乐、广场漫步、公园休闲、名胜旅游、图书馆学习、体育馆健身、互联网冲浪等等,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及年龄、兴趣、职业、经济等因素,选择和变换参与公共生活的具体方式。公共场所的增加和公共设施的完善,也为公共生活内容和方式的丰富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二)维护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

      人类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组成的有机整体。秩序之于社会,就像规矩之于方圆;没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秩序社会便无法正常运行。秩序是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来制约和保障的。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它的公共生活规范和要求。列宁曾经说过,即使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也存在着“多少世纪以来人们就知道的、千百年来在一切行为守则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 ①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对公共生活秩序的要求就越高。公共秩序是由一定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在当代社会,维护公共秩序以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愈加突出。

      讨论:无序的教学秩序、交通秩序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哪些影响?

1.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显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

      当代社会的公共生活不但显示出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而且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影响也是前所未有的。如果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随心所欲、各行其是,整个社会就会处于无序的混乱状态,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思考:如何构建和谐宿舍、和谐班级、和谐校园?

2.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随着公共生活领域的扩大,个人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社会成员无论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进入公共生活场所,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生活规则,这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日益扩大的今天,生产活动与日常生活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交叉重合现象。例如,商场对于生产者、经营者来说,是销售商品、实现利润的场所;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是购买商品、满足生活需要的地方。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使网络不仅成为人们娱乐休闲的工具,而且也成为现代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场所。生产场所与生活领域交叉重合的情况,使公共秩序的状况对社会生产活动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有序的公共生活不仅有利于日常生活的和谐,也会促进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

资料:

      世界经济论坛(WEF)公布的《2005-200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将北欧小国芬兰列为全球最具年度竞争力国家,这是芬兰第三次名列第一。作为一个气候寒冷、人口稀少、资源贫乏的小国,其竞争力超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芬兰有着良好的公共环境、高效的公共机构和完善的公共秩序。

3.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

      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在经济发展使人们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以后,社会成员必将对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产生迫切的需求,人们更需要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舒适的生活环境,这些都需要以不断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作为保障。良好的公共生活秩序,是社会成员生活质量提升的一个重要标识。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全面小康以社会的全面进步为宗旨,其衡量指标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体现为人们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居住和工作环境日益改善,人际关系更为和谐,生活舒适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等等。例如,对于居民来说,良好的居住条件不仅表现为更大的住房面积和更好的室内设施,也体现在居住环境优美、社区秩序井然等方面。

4.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与此同时,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的文明程度和秩序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表现。但也应当看到,在今天的公共生活中依然存在一些公德缺失的不文明现象:不爱护公物、随地吐痰、排队加塞、过马路闯红灯、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等。这些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共生活秩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从建立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入手,努力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成为文明城市建设的模范。

      1995年,江苏县级城市张家港成为全国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典范。2005年,张家港再次入选全国首批文明城市,也是入选城市(区)中唯一一个县级城市。在这些城市,道路通畅,没有占道经营的摊位、乱停乱放的自行车和乱七八糟的街头小广告;公共场所听不到污言秽语,看不到打架斗殴;街道上没有痰迹、烟头、纸屑和其他垃圾。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有序的公共生活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

二、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道德分领域和层次。道德中的社会公德,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社会公德作为社会公共生活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成为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今天,社会公德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同学们应当自觉培养公德意识,养成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行为习惯。

(一)社会公德的含义:可以从不同方面加以界定,其内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指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这些公共生活准则是需要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二是指与私德规范相对应的公德规范。私德是人们在私人生活和交往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公德则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三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有着广泛的适用性的制度、守则等。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在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思考:社会公德在我国当前公共生活中的作用是什么?

      社会公德通过社会舆论评价和人们良心的自省来提高人的思想和觉悟,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公共生活中的秩序的自觉性,因此,它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具有无可替代性。

首先,遵守社会公德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必要条件。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基本规范,社会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难度和成本就会大大降低,社会成员往往就可以不产生大的纠纷,或者自行调解纠纷,化解矛盾,避免因琐碎小事而酿成剧烈纷争和严重混乱,使人们能够在稳定而有序的环境中安居乐业。社会公德主要作用是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社会公德是整个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础,对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建设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最后,社会公德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民族文明的“窗口”。今天,人们不仅要以建筑、道路等物质环境来评价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文明程度,也要从人们的公德水准来衡量这个国家和地区的文明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德水平,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软实力”的重要象征,是亲和力、号召力、影响力的基础性要素。社会公德的提高对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社会公德往往是多数人的道德风貌、道德活动现象的综合反映,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指示器。良好的社会风气使人振奋,社会安定,生产稳定发展;恶劣的社会风气使人道德沦丧、秩序混乱、生产停滞。

(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文明礼貌

      文明礼貌是社会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文明礼貌是打开心扉的钥匙,是交流思想的窗口,是沟通感情的桥梁,它反映着一个人的道德修养,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今天,倡导和普及文明礼貌,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人们道德素质的迫切需要,是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新型人际关系的迫切需要,也是村立中国人良好国际形象的迫切需要。

思考:1.我们常用的礼貌用语有哪些?

2.我们周围有哪些不文明的现象?

助人为乐

      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困难和问题,总有需要他人帮助和关心的时候。因此,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倡导助人为乐精神,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在公共生活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助人为乐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我国自古就有“君子成人之美”、“为善最乐”“博施济众”等广为流传的格言。把帮助别人视为自己应做之事,看作是自己的快乐,这是每个社会成员应有的社会公德,是有爱心的表现。助人为乐对于大学生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养成助人为乐的美德和习惯,将是一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正所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大学生应当“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力所能及地关心和关爱他人,在对他人的关心和帮助中获得人生的快乐。

爱护公物

      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是每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既显示出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也是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的公用设施得到妥善保护并保持良好状态,是使公共生活有序进行了的基本保证,也有利于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能珍惜、爱护公物,就意味着全社会的公共财物能够物尽其用,用有所值。如果社会公共财物遭到破坏,社会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每个有责任心的公民,都应当自觉爱护公共财物。

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主要是指保护自然环境,诸如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矿产资源、动物资源等,也包括保护文物资源、文化资源、社会管理资源等人文环境。热爱自然、保护环境是当今时代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

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遵纪守法的实践是提高人们社会公德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每个社会成员既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也要遵守特定公共场所和单位的有关纪律规定。

三、公共生活中的有关法律

      在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性,又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的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只有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明确的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生活方式。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我国在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有一系列法律规范。其基本立法精神,是在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共环境的基本前提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与自由。为了帮助大学生了解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这里简要介绍与大学生关系比较密切的几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当前社会治安的总体形势较好,但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的社会因素仍然很多,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大学生要学习和掌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①,不仅做到自己守法,还要带动他人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方面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使人人懂法、守法,既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又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造成侵害;另一方面规范、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在有效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该法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其基本原则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资料:

(1)治安事件:首先侵犯了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无论其动机正当与否,在方式上都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和挑衅。其次,治安事件的发生妨害了社会秩序,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学习、工作和生活,并且极容易导致众多人员的伤亡和社会财富的重大损失。更严重的是,由于事件主体的非理智性和情绪化,事件很容易变异,致使打、砸、抢等暴力行为的发生,造成财富损失和人员伤亡。最后,参与事件的人数众多,往往影响整个社会治安秩序一个“面”和经济生产一条“线”,而不像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仅影响一个“点”。因此,治安事件涉及面广、能量大,间接作用民众的安全感,影响人民团结,甚至造成对某个部门或政府的信任危机,动摇国家政权“。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比较: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提高了处罚幅度,完善了处罚程序,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的颁布与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条文上看,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为6章119条。修改内容主要是:

      一是增加了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行为。

      二是增加了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

      三是增加了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扰共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社会秩序。

      四是增加了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五是增加了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是增加了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行为。

      七是增加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1997 年新修订的刑法增加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在实践中,尚存在很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但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对正常的生产、工作和他人生活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有必要给予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如黑客的入侵,制造计算机病毒、删改计算机数据等行为。因此本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八是增加了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等公共设施行为。

      九是增加了对航空器实施的危害行为。

      十是增加了对铁路及其设施实施的危害行为。。

      十一是增加了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规定的行为。

      十二是增加了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十三是增加了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行为。

      十四是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滋扰他人行为。

      十五是增加了发送不良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案例1:大学生发干扰短信被罚款

      十六是增加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

      十七是增加了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十八是增加了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十九是增加了出租房屋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是增加了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

      专章设置执法监督。《处罚法》在第五章专章设定执法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规定了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十一项禁止行为,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体现了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指导思想。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处罚种类

1)何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生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细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生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共四类,110多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对违法行为作了较为合理的分类,而且扩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范围。违法行为范围界定的扩大,意味着对私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在新纳入处罚范围的行为中,有不少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新出现或日益严重的社会现象。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对私权构成侵害,对社会秩序造成干扰。将他们纳入处罚范围,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案例2:宠物扰民  

案例3:只要行窃即可拘留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外国人适用)等。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缩减了罚款和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将行政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并规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适用的细分体现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慎用,本质上是对人权的尊重。

案例4:“足球流氓”也受罚

(3)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张“处罚程序”中,分三节对调查、决定和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在调查程序中,规定了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回避等程序。在传唤时间上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呼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听证程序和救济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不服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暂缓执行。

(4)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监督《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1条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回避的3种情形。例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当场收集罚款不出具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财物等,均规定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责任及时处理。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必须依法行使。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包括总则、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6条。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律。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细则》,是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法规。

1.《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其原则主要有一是政府依法保障的原则,二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三是和平进行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2.《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

(2)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通过申请和许可。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第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三,煽动民族分裂的;第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是每个人在公共生活中都容易遇到的问题,直接影响每一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124条。国务院配套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同时生效。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依法管理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无论是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还是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及有关纠纷的处理,都应当依法进行,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二是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通行规则、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抢救费用的支付等方面都体现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该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使。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通行规则。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以下7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对酗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四)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7条。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的法规和规章。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二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三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

    《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的方针、任务、原则、制度和措施。《环境保护法》将环境界定为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在明确了依法保护环境范围的同时,特别强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我国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主要有:环境规划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在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从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和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方面,规定了网络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立法目的是:兴利除蔽,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促进网络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网络法律规范的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监管网络上各种活动、制裁网络上的不法行为,不应最终束缚信息网络系统的发展。二是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从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功能出发,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网络上的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三是与现代网络发展相适应、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的原则。网络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既要针对网络的特点作出新的规定,又必须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和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另外,该决定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分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名人名言: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我至死不能同意你所说的,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亚里士多德

第二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从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爱岗敬业

      1.一般要求: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尊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道德操守。表现为从业人员勤奋努力、精益求精、尽职尽责的职业行为。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的要求。

      2.三个属性:(1)利益属性:为追逐商业利润和金钱而从业,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爱岗敬业;(2)理想属性:为获得个人人生理想之成功和价值实现而爱岗敬业;(3)公益属性:为了社会发展、国家进步和大众利益而爱岗敬业。三种属性构成爱岗敬业的不同道德层次,都有合理性,但是满足于利益属性则限制了人的发展,将人的追求局限于低级层次;满足于个人理想和价值实现层次可以推进个人发展,却并不是必然走向个人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和谐与统一,而单一的公益属性无法在公众中普及,并有可能忽视个人利益而被放弃。所以爱岗敬业应该是三个属性的结合。特别注意的是,从事公共服务的职业,一定要以公益追求作为爱岗敬业的基本精神支持,而不能满足个人的低级需要导致权力寻租。正如陆贽所说:“夫国家作事,以公共为心者,人必乐而从之;以私奉为心者,人必咈而叛之……”

      3.观点碰撞:如何对待爱岗敬业与“跳槽”择业的关系。二者并不矛盾。人的职业生涯所从事职业的变化是正常的,是人尽其才的需要,也是社会人才流动与人力资源配置机制的必然结果。但是只要在某个岗位上从事某种职业,就要遵循爱岗敬业的要求。缺少忠诚的心态是无法做好任何一份职业的。

(二)诚实守信

  案例5:小李的职业操守,以诚实守信为荣

      1.一般要求: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2.本质要求:(1)职业活动中个人所享受的职业权利和所尽的职业义务的价值量关系应该是合理的,即个人所付出的职业劳动和他的职业所得之比较,应该是社会公认的公平;(2)个人获得职业利益的手段应该公正,合乎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约束,而不能以欺诈和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职业活动;(3)个人对于他人和社会的职业承诺应该兑现,即使与个人或部门利益无关。

      3.必要性:职业关系和职业交往活动,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一旦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仅正常的职业关系遭到破坏,利益遭受损失,破坏社会公正,而且会损害个人或团体的形象,从而导致个人和社会的双输结局。

案例6:齐二药事件回放。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在生产“国药”亮菌甲素注射液的过程中,一些人员为了私利,以“二甘醇”代替“丙二醇”,并最终导致多人死亡。仅广东在6月3日前就已确定有10人死亡。

      丙二醇在食品和制药工业中广泛应用。泰兴化工厂出售的二甘醇一般用于农药注剂,几乎不用于药品生产。二甘醇与丙二醇的化学性质很接近,但两者的价差相当惊人。我国2001年丙二醇产量约为1.8万吨,而进口高达7.25万吨。2005年丙二醇的产量约为2.5万吨左右,市场缺口很大,价格因此上扬。按齐齐哈尔药监局局长曹永文的说法,齐二药厂所购进口丙二醇的单价为每吨1.7万元,此次从江苏购得的仅每吨6000多元。因成本大幅降低,齐二药厂生产的产品也在同行中价格最低,这自然成为其后来一路攻略市场的制胜法宝。来自齐齐哈尔药监局的通报认为,齐二药厂采购员纽忠仁为图便宜,未向泰兴化工总厂索取资质证明,也没有到厂查看,购入假冒的丙二醇,并最终作为辅料用于“亮菌甲素注射液”的生产。

(三)办事公道

      1.一般要求: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公道,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害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这也是社会主义职业特征的体现。

      2.四个体现:(1)服务团体,不损害自己所属的团体利益;(2)服务社会,不损害社会公众和国家、民族利益;(3)不以职业之便利牟取不正当个人利益;(4)在处理各种利害关系时平等、公正地对待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需要遵守有关的回避规定,即五种法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拟制亲关系);三种公务员职业回避的事务(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

(四)服务群众

      1.一般要求: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必要性:(1)职业活动成功的需要。不能为群众服务的职业是没有生命力的;(2)社会主义道德的总原则的体现

      3.行业要求:(1)商业领域:以良好的服务群众意识获得合法收益是应当的;为群众服务可以成为利益交换的手段,获得双赢;(2)公务领域尤其是公务员,为人民服务是必须要求。因为政府部门不能通过为群众服务谋单位利益,国家和政府也没有独立于群众之外的利益,因此,公务领域不能通过为群众服务而交换得利。(3)事业单位,即介于政府部门和商业领域之间的职业,如医生、教师等,必须以为群众服务作为价值导引,不能使职业活动沉沦与价值交换和单纯的牟利

(五)奉献社会

1.一般要求: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起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并通过兢兢业业地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尽到力所能及的责任。     2.必要性:(1)个人生存的必需条件,实现个人价值的前提是为社会贡献了多少利益,正如孔子所说:“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2)个人道德发展的最终归宿。正如墨子所说:“万事莫贵于义”

案例7:大学生当村官

      结论:大学生要加强道德修养,为未来的从业生涯打下良好的道德基础

二、职业生活中的有关法律

(一)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第  第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详见教材第115页

第二、《劳动法》当中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过程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三、《劳动法》当中劳动者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规范。

第  第四、用人单位的义务。

第五、劳动争议的法定解决途径:调解仲裁(作为重点讲述) 诉讼协商解决。

(二)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共有九章六十条,内容涵盖政府职责、工作方针和机制、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初步概括为: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个责任、五项制度、十大政策。简称“1、1、6、5、10”

1.一个方针: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2.一面旗帜: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3.六大责任:

(1)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

(2)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3)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4)完善就业服务。

(5)加强职业教育培训。

(6)提供就业援助。

4.五项制度:

(1)加强对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

(2)加强对劳动者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

(3)加强对市场的行为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制度。

(4)加强对人力资源素质的提升的职业能力的开发制度。

(5)失业保险和预防制度。

5.十大政策:

(   1)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发展政策。

(   2)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证政策。

(   3)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4)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

(   5)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   6)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

(  ( 7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

(   8)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  ( 9)援助困难群体的就业政策。

(10)实施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

《就业促进法》有八大亮点:公平就业;政府目标责任制;协调机制;专项资金;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零就业家庭);预备制培训。

(三)劳动合同法

       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三、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就业形势

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1.需要就业的人数较多,层次复杂,既有高校毕业生,也有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村劳动力转移;

2.就业观念比较落后,期望值和社会承受力之间有差距。

科学看待就业形势:

1.       就业形势好转的社会条件:经济的发展将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       个人条件:转变就业观念,合理选择职业,积极自主创业。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1.“统包统分”的优点和缺陷

     优点:个人无就业风险,职业生涯稳定,收入有保障

     缺陷:体制僵化,人才流动停滞,效率低下,个人失去择业和创业的自主权,不利于人的发展

结论:统包统分的择业模式已经走到了历史的尽头,必然被自主择业代替

2.自主择业与创业的优点和缺陷

       缺陷:个人承担主要的就业风险,职业生涯处于变动之中,职业压力较大

     优点:个人具有了择业和创业的自主权,可供选择的空间广阔,人才流动机制灵活,更有利于个人发展和社会配置人力资源的合理化,激发人不断进步和创新的职业精神。

3.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第一、树立崇高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职业活动是人谋生的方式和手段,但职业对于人来说并非只有工具的意义,它还具有目的性,即它是人奉献社会、完善自身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是从个人的、工具性的和物质需要的角度来看待职业,就必然会忽视职业生活所具有的更丰富、更深刻的人生内涵。

       第二、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案例9:大学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

       人选择职业,职业也选择人,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择业固然要考虑个人的兴趣和意愿,但是,社会需求对择业有很大的制约性。从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来看,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要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把自己对职业的期望与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

       第三、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就业准备。知识、能力、身体与心理、道德与法律的职业素养都要做好准备。择业需要以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为基础。大学生要实现顺利就业,就应当树立独立生活意识,克服消极依赖思想。充分利用大学的美好时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打牢专业基础,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完善自我。

另须调整就业观念:(1)避免集中在热门行业和地区寻找就业机会;

(2)降低期望值,特别是从基层和一般行业做起。社会发展最终将走向利润平均化,地区差别也将逐渐缩小;(3)先就业再择业,不断调整战略,不要寄希望于一蹴而就;(4)抛弃“等”、“靠”、“要”观念,勇于竞争,积极自主创业,不仅给自己机会,也为社会和他人创造就业机会;(4)树立远大理想,不要将人生目标定位于就业。

4.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第一、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择业是起点,创业是追求。如果一个人选择了职业之后却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就有可能失去已经得到的职业。创业是拓展职业生活的关键环节,在就业压力较大的社会环境中,创业意识强烈并且思想准备充分就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甚至还能帮助别人就业。当今社会中增添的许多新职业,既体现了新的社会需要,又体现了创业者的智慧和贡献。

       第二、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创业艰苦磨难多。因此,只有创业的思想准备是不够的,还需要创业勇气,有勇气者才敢于创业、善于创业和成功创业。勇于创业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一个目标。

       第三、要提高创业能力。

案例8:没有背景和依靠 只靠天赋和努力

       大学生在创业的问题上除了要具有立足创业、勇于创业的思想准备之外,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创业能力。既要不拘泥于陈式,又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创业的环境等各种现实的因素。努力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是需要大学生在大学阶段破解的一道难题。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1.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只有经过艰苦的锻炼方能成才,这是古往今来所反复证明了的一条人才成长规律。对于一个立志成才的大学生来说,直面艰苦,才会使自己对客观现实、人生真谛和自我价值有更深层次的认识与更切实的体验,才能磨炼自己的意志,挖掘自己的潜能,发挥自己的才智。艰苦是开发人的巨大潜能的一种重要动力。只有自觉地在艰苦中锻炼,才能变压力为动力,变困惑为通达,变逆境为顺境。

       从个人生存发展的小环境来说,同学们也许会遇到许多“艰苦”的考验,这些考验有来自学习上的,有来自工作上的,也有来自生活和家庭的,都会影响到人们的职业生活。每一种职业活动都包含着明确的责任和要求,任何从业者都必须受到约束和规范,这也会使人们产生“艰苦”的心理体验。因而,“在艰苦中锻炼”的本质,是对社会责任的自觉担当,也是对人生历程的自觉准备。

2.社会实践是锻炼人才的“熔炉”。 要成为人才,只有通过实践。实践出真知,实践也是铸造人才的大熔炉。实践不仅是人才成长的动力,而且是衡量人才的标准。对于大学生来说,在实践中成才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把自己的择业和创业定位于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边疆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一个人能否成才,并不取决于个人的一厢情愿,关键是必须把个人成才的主观愿望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自觉地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祖国和人民的召唤与期盼中,去实现自己成才的理想,这样的成才目的才是明确的,成才的道路也才是宽阔的。

第三节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恋爱、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什么是爱情?所谓爱情,是男女之间基于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中形成的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的最强烈的、稳定的、专一的感情。这种感情最终成为稳定婚姻和家庭的基础。这是爱情的内涵,也是爱情的本质所在。

(一)恋爱中的道德规范

       1.尊重人格平等。恋人间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

       2.自觉承担责任。恋爱双方在相互关系上是平等的,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放纵自己的情感或者对对方予以束缚或强迫,都不符合恋爱的道德要求。

       3.文明相亲相爱。文明的恋爱往往是恋爱双方既相互爱慕、亲近,又举止得体,相互尊重,而绝不是在态度、举止、语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纵。

大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避免在恋爱问题上把握和处置不当。

1.避免混淆爱情与友谊的界限。有些同学在与异性的交往中,不能准确区分友谊与爱情两种性质不同的感情体验,给双方平添许多烦恼。

2.摆正恋爱与学习的位置。把爱情放在人生最高的地位,奉行爱情至上主义,沉湎于感情缠绵之中。这样的恋爱观,很容易导致对人生目标的误解,这对需要将主要精力用于学习上的大学生来说危害尤大。把爱情作为生活唯一目的,置事业于脑后。一旦恋爱碰到挫折,则颓废消沉,甚至轻生自杀。这种爱情观是苍白和庸俗的。

3.维护爱情的纯洁,拒绝片面化和过度的情感功利化。恋爱脱离现实,片面追求外在形象,或者只看重经济条件,或者仅仅把恋爱看成是摆脱孤独寂寞的方式,都无法产生真挚的感情,也得不到真正的爱情。爱情是一种圣洁的人类感情,它不应被世俗的东西所支配和污染。

4.追求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如果“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把爱情当成游戏,既会伤害对方,也会伤及自己。要遵循恋爱中的道德规范,避免婚前性行为。

讨论:如何看待大学生恋爱同居?

(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1.婚姻家庭的内涵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2.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有关法律

(一)婚姻法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婚姻自由;二是一夫一妻;三是男女平等;四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五是计划生育。

2.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结婚的内涵: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条件:

必备条件有三个: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3.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4.离婚的方式和后果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的原则:一是保障离婚自由。二是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的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二)继承法

       继承法即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法定继承就是继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范围、分配方式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就是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遗赠就是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节 个人品德养成中的道德与法律

       遵守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锤炼高尚品格,最终要落实到个人品德的养成上。

一、个人品德及其作用

       个人品德是通过社会道德教育和个人自觉的道德所形成的稳定的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

       个人品德具有鲜明的特点:其一,实践性。其二,综合性。其三,稳定性。

       个人品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道德和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其二,是个人实现自我完善的内在根据;其三,是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重要的主体精神力量。

二、个人品德与道德修养

(一)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

       个人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觉地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的活动。

(二)采取积极有效的道德修养方法

       其一,学思并重的方法;其二,省察克治的方法;其三,慎独自律的方法;其四,积善成德的方法;其五,知行统一的方法。

(三)自觉向道德模范学习

       学习道德模范,培养道德自觉,要靠教育。要通过采取道德讲堂、传统礼仪知识讲座、公益广告展播、文化展板和文化墙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全体公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努力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还可借鉴前不久“中国梦·我的梦”主题系列公益广告的传播方式,让其上围档、进广场、入课堂,走上公交站牌,遍布街道社区,最大限度地增强覆盖面和影响力,让群众时时可见、处处可学,起到入脑入心的良好效果。 
  学习道德模范,培养道德自觉,要靠引领。党员和领导干部的道德自觉对于全社会树立良好道德风尚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要以正在广泛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为抓手,努力查找并积极纠正自身在“四风”上存在的问题,带头加强道德修养,培养道德自觉,认真履行职业规范,践行社会公德,不断增强政治信用,积极发挥道德自我修养和自觉遵守的表率作用,为群众做好示范。 
  学习道德模范,培养道德自觉,要靠活动。各级各部门应该围绕加强道德建设组织好丰富多彩的活动,如评选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讲文明树新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关爱“空巢老人”、关心“留守儿童”等等。通过开展活动,吸引更多的群众加入进来,激发大家参与道德实践的热情,增强道德建设的自觉意识,使崇尚文明、学习楷模、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蔚然成风,进而推动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深入开展。

(四)积极参与社会实践

       道德修养不是脱离实际的闭门思过,而是与社会实践相联系的个体道德上的自我反省和自我升华。与社会实践相联系是进行道德修养的根本途径。不参加社会实践,不在社会实践中努力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不可能培养出优良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道德人格。
在实践中加强个人品德修养要特别注意自觉向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模范学习。钟世才和苏建华两位同志就是很好学习对象。钟世才同志是广西贺州市钟山县一位普通的纪检干部,身患淋巴癌但仍坚持工作4年多。他的先进事迹引起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的关注。2009年11月,钟世才被授予“全区优秀纪检监察干部”称号。苏建华同志曾任职8年中共凭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职期间,他大力整治边境跨国贩毒、出境赌博、走私偷渡等犯罪活动,将凭祥市从“境外赌博重点整治城市”治理成为被中央综治委评为2005-2008年的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市。他们是自觉践行社会道德要求的典范,反映了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精神。一个道德模范,就是社会上竖起的一个标杆、一面旗帜,就是在群众中提倡的一种导向、一种追求。他们以自身的道德行为真实、具体地再现了优秀的道德品质,给人以鲜活、直观的印象,深化了人们对道德力量的理解和认同,构成了个体在道德实践过程中的标准与参照。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他的典型形象带给人极大的精神鼓舞与心理感染,对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无数模范人物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和先进事迹鼓舞和鞭策了一代又一代人。他们有的用自己的平凡举动,扶贫助困,让许多人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用爱和付出奏响了社会和谐的主旋律;有的在死神和灾害面前大义凛然,知险而上,把平安和生机留给他人,用鲜血和生命将灾难和危机化解,展现出了人民至上、他人至上的英雄壮举;有的把困苦留给自己,把幸福送给他人,无怨无悔,彰显了中华文明代代相传的高尚品格。他们虽然事迹不同,但都以自己坚定的理想信念、崇高的精神境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诠释了我们社会的主流价值,以对亲人的爱、对国家的忠、对事业的诚来践行和见证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伟大中华文明,印证社会主义道德的丰富内涵,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范。

三、个人品德与法律修养

       加强法律修养,重在增强法律思维。只有当大学生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观察、思考、处理法律问题,才能成功地应对和解决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有四个: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和讲法理。

本章小结:本章我们学习了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相关法律规范,通过学习,希望同学们能够从点滴细微的身边小事做起,自觉遵守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