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树立法治理念 维护法律权威

发布时间:2017-07-01 14:33:0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把握的几种关系;掌握法治思维方式的含义、特征及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应把握的几种关系;深刻认识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及切实保障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努力成为法律权威的维护者。

教学重点难点:

       1.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认识和把握的几种关系。

       3.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4.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应认识和把握的几种关系。

       5.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的至上地位。

       6.努力成为法律权威的坚定维护者。

教学时数:4课时

教学方法手段:理论讲授 典型案例教学 课堂讨论 主题演讲 多媒体教学

教学过程:

       第一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正确法治观念的形成。

       大学生不仅要掌握具体的法律知识,更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在高校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首要目标和任务就是要帮助大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确立了大学生应当树立的法制观念,培育大学生的守法意识和护法精神。

(二)有利于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理念、精神,最准确深刻的诠释。“依法治国”理念,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要义“公平正义”理念;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追求。

(三)有利于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首先,大学生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增强法治观念,形成自觉依法办事的意识。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具有很强的行为指引功能,有助于大学生依法参与公共生活、实施法律行为。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人民依法享用广泛权利和自由。

依法治国,就是以宪法和法律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主要包括四项基本要求:

       一是科学方法就是立法机关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可行性、有效性。

       二是严格执法,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是公正司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四是全民守法,就是所有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自觉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二)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在政治上的必然反映。

 执法为民,包括三项基本要求:

              一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的法律主体地位,坚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

              三是文明执法,执法的过程和方式符合法定要求,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等手段。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执法是公平正义的保障,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平正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案例一 “彭宇案”

       一是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并重。

       二是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四)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要保障和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局。

       大局代表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决定和主导着国家、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体现着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根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要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方向,具体工作要以服务大局为基本准则,工作成效要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

(五)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和强大推动力量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三、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认识和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关系。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产生 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又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思想元素和文化资源。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直接延续,而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批判吸收。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思想的关系。

        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一些有益思想和观点,如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律平等具有借鉴意义。但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之上,服务于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建设的,因此,在借鉴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某些合理因素的同时要清醒的认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根本区别,抵御其中错误观点的侵蚀,

(三)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另一方面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四)服务大局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服务大局与依法治国是统一的。服务大局不是按照法律办事,应用法律手段服务大局,按照法治的方式服务大局。一方面,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服务大局,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另一方面,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服务大局。

 

第二节  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

一、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一)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

       法治思维方式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方式与人治思维方式有着根本区别,法治思维方式是一种逻辑的、理性的思维方式,而人治思维方式具有任意性和个体性或具体性

(二)法治思维方式的特征

1.法律至上

• 法治思维强调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治国理政必须奉守法律至上原则。法律的至上行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的实用型、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统一性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类社会规范的调整时法律规范的适用,要优先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任何人都不允许违反法律,违反法律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 案例二  辛 普 森 杀 妻 案

2.权力制约

       国家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应为人民而行使,因此权力运行必须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制约原则可以概括为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职权由法定,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予;有权必有责是指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用权受监督,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违法受追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3.人权保障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用或应当享用的权利。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人权。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立法保障是人权的保障的重要条件。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

4.正当程序  

       程序具有独立价值和意义,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同等重要。人们应当通过正当程序追求实体公正的结果,正当程序具有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基本特征。

       程序的中立性,是指程序的制度设计和运行应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

       程序的参与性是指利害关系人有机会参与到程序中来,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

       程序的公开性,是指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程序的时限性,是指程序不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而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终结。

二、正确理解法治思维方式

       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增强法制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一下各种关系。

(一)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只有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才能保证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的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利。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机构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

       第二,权力服务于权利。设立国家权力的目的,在于为人民服务、为权利服务。

       第三,权力应当以权利为界限。国家权力不得随意侵入权利主体的自治空间,不得随意干预权利主体的行动自由。权力为权利的行驶设定不可逾越的界限。

       第四,权力必须受到权利的制约。公民的权利就是国家的义务,公民通过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政治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以防国家权力的滥用或异化。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一,结构上的相互关系。法律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同时二者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第二,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首先是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互包含。

       第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设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

(四)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法律上的自由观念作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驶自由的观念。每个公民即善于行驶和运用宪法、法律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意愿与追求,又要严格依照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义务。

(五)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一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既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又相互包容。二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法律公正两个不可偏废的方面。

案例三  幼儿园教师虐童案:重实体,轻程序

三、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途径

(一) 学习法律知识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前提。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领悟法律精神,培养法律思维。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人们按照法治的要求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是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

(三)参与法律实践

       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培养自觉的法治思维方式。

大学生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参与法律实践:

       一是参与立法讨论;

       二是进行法律监督

       三是旁听司法审判

       四是参与法律问题讨论

 

第三节  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的不开违抗性。法律权威意味着:法律在众多社会规范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代替法律,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有以法律为最高权威。

       法律权威的树立由两方面构成,即法律外在影响力与法律内在说服力。

       法律的外在影响力,它主要是通过国家性、责任性和强制性三个要素来建立和维护的,它是任何社会类型的法律的共性,只是它在专制社会被变成淫威。

     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它表现为法律自身内容与施行方式的优良品质。它的内容是深得人心、深入人心的,它的方式是人们信任和崇敬的。 法律的内在影响力主要是靠法律的习惯性、利导性和程序性三个要素来树立和维持的。

       法律外在影响力与法律权威的关系相当于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之间的关系。外在影响力是法律效力意义上的,法律权威是法律实效意义上的。我们说“法律具有国家性、责任性和强制性”,是就法律效力意义上的权威而言的,当法律的国家性、责任性和强制性与法律的习惯性、利导性和程序性相结合时,就是实效意义上的权威了。

       在当代中国,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是国家稳定的坚实基础。

二、保障法律的至上地位

     (一)推进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既要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要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不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而且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法律化。

案例四  “表哥”案

(二)提高立法质量

       法律权威的树立,不仅依靠保障法律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更取决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完善立法任务依然很重,立法机关要继续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三) 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法律的权威不仅取决于法律内容是否科学、公正、合理,也取决于法律是否得到严格、规范、公正的实施。在我国,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的重要主体,负有严格贯彻实施法律的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四)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保障法律权威的中央机构,司法机关是否有权威和公信力,直接影响到法律是否有权威。要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升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理念、业务能力和工资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要在全社会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

(一)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

       1.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2.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3.立法过程中,注重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立法质量;

       4.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裁判应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培养社会大众的权利意识,唤醒民众以法为据,为权利而斗争;

       6.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从个人角度来说,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个人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还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

 

教学小结: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把握的几种关系;掌握法治思维方式的含义、特征及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应把握的几种关系;深刻认识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及切实保障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努力成为法律权威的维护者。

 

问题探索

       1、法治与人治、法制、德制有什么区别?

2、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4.、如何维护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