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2017-07-01 14:29:1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引导大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不断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教学重点难点:

      1.法律的含义、特征和本质;

      2.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作用;

      3.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4.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教学时数:4课时

教学方法手段:理论讲授 典型案例教学 课堂讨论 主题演讲 多媒体教学

教学过程:

 

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法律的词源

中国字的古字体为

      《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廌是一种能“治狱”、“别曲直”的独角神兽,“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灋与廌是同一种神兽,是古人杜撰出来的中国古代传说中的动物。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所以具有法的意思,也是中国古代最早明文记载表示法律含义的字之一。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 “律”通用。

      《唐律疏议》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律”。

      从词源看,汉字“法”意指“公平”“裁判” “罚罪” 和“规范” ,含实体和程序两种含义。

      与“法”经常连在一起使用的“律”字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合一。

      “法”强调“平”、“正”、“直”;“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法是国家判断人们行为曲直的标准。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判断人们行为曲直标准的文件。

      法与法律在许多情况可以通 用,但有些含义不尽相同“法”与 “律”连用,作为一个独立合成词,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

      在西方,含有“法”、“法律”语义的词更为复杂。有学者认为,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法律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一)法律是由国家创制的行为规范

l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制定和认可。

(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l 注意:国家强制力并非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纪律观念、道德观念等也在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法律体现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社会性质、社会面貌,也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历史阶段性,表现为不同历史类型。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一)奴隶制法律

      奴隶社会经济结构中,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奴隶。因此奴隶制法律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反映。

      特征:一是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二是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三是刑罚方式极其残酷;四是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二)封建制法律

      在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农奴或农民。因此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反映。

      特征:一是肯定人身依附关系;二是封建等级制度;三是维护专制王权;四是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三)资本主义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建立起来的,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特征:一是私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三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四)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是新型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成果为特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反映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

特征:

      一是以公有制为基础;

      二是以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

      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一)体现的意志——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

      如:我国宪法关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规定。

(二)实质内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

      1.坚持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面论

      2.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

      3.不断改革与创新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社会主义法律除了具有规范作用外,还具有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首要作用)

      (1)授权性规范——授权性指引

      (2)禁止性规范——禁止性指引

      (3)义务性规范——义务性指引

2.预测作用

3.评价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1)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

      (2)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

      (3)对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1.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2.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3.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4.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法律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法律的制定——国家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的权威性分配。

      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制定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我国的立法权限

  比较内容

法的表现形式

制定或决定机关

法律地位

适用范围

宪法

全国人大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全国范围内(特别行政区有特殊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的效力次于宪法

同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国务院及各部、委等

行政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同上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仅在本地方适用

 

比较内容

法的表现形式

制定或决定机关

法律地位

适用范围

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

地方的人大

同上(有作变

通规定之权)

仅在民族自

治地方适用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不得违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地位特殊)

特别行政

区内适用

军事法规和规章

中央军委及各总部、军兵种、军区

军事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也

有特殊性),军事

规章的效力低于军事法规

武装力量

内部适用

国际条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次于宪法

全国范围(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

(二)法律执行(执法)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专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称为行政执法。 

(三)法律适用(司法)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司法权,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的活动。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四)法律遵守(守法)

      法律遵守,又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守法不仅包含履行义务,还包含正确行使权利。

案例一  警察也要守法

 

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集中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 

1.内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国家基本制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根本任务:现代化建设

2.效力——最高的法律效力

      首先,宪法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

      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最后,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和一切社会组织、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案例二  孙志刚案

3.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依法特别成立,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

      修改程序: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只需要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对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规定,既是对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总结和胜利成果的确认,也是对我国国体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认,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2.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指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平等权利。

      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即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的体现。

4.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性质(国体)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体或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

(六)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

      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们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具体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宪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狭义: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广义: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案例三  东莞工人上班被搜身

案例四  学生被刺案

5.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

      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

      (1)财产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3)休息权:劳动者享有休息和修养的权利。

      (4)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文化教育权

      公民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包括:(1)受教育的权利;(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案例五  中国宪法第一案

8.特定主体的权利

      特定主体指妇女、离退休人员、残废军人、残疾人、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案例六  大学生权利义务观调查。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的。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基本形成再到形成、然后经过不断完善趋于更加成熟的过程。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一)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二)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中国特性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进。

      (三)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

     (四)体现继承中国法制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1.注重继承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优秀成分

      2.注重研究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

      (五)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1.宪法————统帅

      2.法律——主干

      3.行政法规——重要组成部分

      4.地方性法规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示意图: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2.民法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等。

3.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方式的关系。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己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以2013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为核心法律,还包括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惩治有关犯罪的决定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的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仲裁法》等。

教学小结:

      通过本章学习,我们应该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引导大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不断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复习思考题

      1.如何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如何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3.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4.如何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5.如何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