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1-18 13:45:1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是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准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超过两周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予退回。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复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已经康复,学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交纳学年(学期)所需费用,并持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限不超过两周,逾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中途退学者,各种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特困证明,可申请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事先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九条  除毕业学期外,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注册“补考”字样。
  第十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科课程成绩以“0”分记,不准正常补考,并给予相应处分。确有悔改表现的,写出书面检查,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给一次补考机会。再次作弊者,做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由系核实报教务处,视具体情况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按国家规定特招的残疾人除外)。考试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不及格者限期补考一次。

【第三章】升级、留级与降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除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及格后,还须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后,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补考后仍有两门课程不及格的,应予留级跟班试读;学年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必修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应予降级。
  第十五条  确定学生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公益活动),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均按一门主要课不及格对待。
  第十六条  降级的学生一律编入下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学生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学。
  第十七条  学生降级期间不享受奖学金或专业奖学金。降级期间必须交纳学费,对不缴纳学费者,予以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只能降级一次,降级一次后仍不合格者应按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降级期间,如不及格课程全部修读及格,同时,原年级后续课也全部修(考)及格,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查,教务处批准,可回原年级学习,准予升级。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某项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本院或其它院校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院学习一年以上(不含一年)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做退学处理的;
  5、试读期间的学生;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招生办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学生工作部备案。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院审核同意,由转出学院以院校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向外省、市、自治区转学的,须经学院同意后,拟转入学院同意接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与外省(市、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部门联系,由其主管部门审批。
  4、外省(市、自治区)高等院校学生拟转入我院的,须经转出学院同意并与我院联系,报其学院所在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查,然后发函与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联系,由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我院所在地公安部门。
  5、凡因转学、转专业需要重读一年的,所需经费,由本人负担。
  6、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包括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及诊断书,经所在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办理休学手续,方可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获得学习成绩。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参加保险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费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4、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每个学生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停学保留学籍期满,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复学,报学生工作部批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以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未招生,可由学院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4、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要进行审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或道德品质不轨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报考其他学校或出国,需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章】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院审批,予以退学:
  1、学期考核成绩有四门或四门以上不及格者;学期考核成绩经补考后,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
  2、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交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4、在校学习期间缺课(含休学、保留学籍、降级)累计超过学制一年者;
  5、未请假离校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学期内旷课超过50学时应做自动退学处理者;
  6、因病休学期间,经诊断体检不合格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或其他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留级、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须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经学生工作部审核,院长办公室会议研究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限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不是处分,退学学生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2、退学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由家长或委托人领回;因病(含意外致残)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在期限内领回。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学生(学生家长)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自动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4、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应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重点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及劳动观念和健康状况方面。
  第三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程不及格者(残疾人除外),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降级、退学门数者)可于毕业前酌情给予一次补考。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实习或毕业时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降级、退学门数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来院补考合格者(实习成绩由所在实习学校或单位评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
  第三十八条  学生政治思想与品德考核,毕业学年总评不及格或毕业学期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后,学生可持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做出的政治思想与品德考核鉴定材料来院申请德育成绩考核。经复核认定德育成绩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认定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予以复核。
  第三十九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