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6-19 09:09:22 作者:姜晓雷 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加强学院的校规校纪及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籍的所有学生。

       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以及享受特困补助的资格;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处分权限

  学生违纪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学生处会同相关系部研究处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八条 处分程序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辅导员协助调查,学生所在系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留存纸质情况说明并由学生签字),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调查工作应在七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系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处分决定由系里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同时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要求家长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警告处分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期限为八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十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处分期间,受处分者如再违反校规校纪,加重一级处罚。在期限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内再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处分的解除,是执行处分的正常程序,不是撤销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公寓、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聚众生事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五)因个人原因被实习单位退回或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打人致伤,不按时缴纳赔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肇事者、策划者

      1.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未亲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未亲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肇事者、策划者亲自动手打人,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者

      以拉偏架、主动参与等方式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者,违反此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及提供伪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群架或勾结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饮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男女在校期间要讲文明、讲礼貌。对损害校风校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的公共场所有过分亲昵(拥抱、接吻等)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留宿异性,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逼迫他人与之谈恋爱或恋爱双方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非官方贷款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为非官方贷款机构和人员提供便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未向学院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经累计旷课、旷操,10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20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40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注:旷1天按照课程表上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相应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因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楼内打球、往窗外及走廊倒水、向窗外乱扔垃圾就寝后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校内养宠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寝室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寝室使用或存放教室课桌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请假,私自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未经请假私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概不负责,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拥有《规定》中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者,一经发现核实,给警告处分;

    (二)使用《规定》中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使用《规定》中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气,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诽谤或者诬陷他人的;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三)阅览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经教育不改的;

    (四)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树木的;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四)造谣、诬陷他人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第二十六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査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吉林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