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条例

发布时间:2015-12-28 09:54:55 作者:院长办公室 来源:院长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办事公开工作,保障我院师生员工、法人、社会公众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促进依法治校,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强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是获取的,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在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实施公开。
  学院应按照办事公开的规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章  领导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我院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院院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和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和年度总结工作;
  (七)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宜。
  学院各部门设置专(兼)人员负责承担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本部门公布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学院对符合以下内容的信息应当进行主动公开
  (一) 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学院教职员工或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学院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和办事程序;
  (四)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机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 学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 各层次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录取规定、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相关规定、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
  (五)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和实训车间仪器与设备配置、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省组织的办学评估结果;
  (六)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及相关规定;
  (七)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解决争议办法等;
  (八)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投诉方式;
  (九) 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十)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结果;
  (十一) 法律法规及按国家要求需要公开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宜公开
  (一) 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 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或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等信息。
  第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审查。
  第九条 除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民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特殊需要,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得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与方式

  第十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公开
  (一)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二)学院校刊、校报、校内广播;
  (三)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新闻发布会;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社会公众媒体;
  (五)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咨询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六)微博、微信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办公室授权信息产生部门审核公开;
  (二) 可能涉密的公开信息,由信息产生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办公室审核,经过核准后,由信息产生部门以适当形式给予公开,否则不予公开;
  (三)其他信息公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项目申请。信息产生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公开申请,报送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2.内容审核。对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领导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方式;
  3.实施公开。经审核的信息确定信息公开方式后,由信息产生部门以确定的形式公开。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产生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开申请,报信息公开领导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五)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如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学院声誉、社会稳定、有悖事实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信息产生部门应该在信息产生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况不变公开的,必须向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说明缘由,法律法规对信息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产生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信息向信息领导小组说明。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师生员工、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电子信函等形式申请获取学院信息,并到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办公室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外阜申请者可由办公室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 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 申请公开信息的目的与用途。
  第十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办公室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一)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告知信息公开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与途径;
  (二) 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四)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该公开的内容,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应说明理由;
  (五)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申请同一公开信息,已经做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七) 学院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方可公开,否则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给予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及公开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学院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学院财务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学院纪检和工会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年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 学院依申请信息公开情况与不予信息公开情况;
  (三)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及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纪检部门责令整改,情结严重的依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 不按本规定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 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
  (三)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