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28 09:49:33 作者:财务处 来源:财务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的经济行为,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财务管理,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所属各系部、处室(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学院财力资源,努力增收节支,高效运用资金,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加强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防止学院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院要统一经济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集中管理”是指学院财务收支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财务开支一支笔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财务规章制度和学院的内部管理要求,拟定适合学院实情的院内财务制度,规范学院的经济行为,使学院的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各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院各项事业活动计划,编制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力求综合平衡。
  (三)根据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防止学院财源流失;根据财力相对集中的原则,集中管理学院的财务收支,合理调度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保证学院的资金实力,增强现实支付能力;贯彻执行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提高学院的资金使用效益。
  (四)根据学院教育事业的特点,合理使用并科学运筹资金,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竭力为教学、科研及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五)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促进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六)加强对学院资产的核算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学院资产的浪费和损失。
  (七)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当好院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八)对学院内各部门的营业外收入(如:培训、办证、产业、租赁等)由学院财务处收纳入账,集中管理,杜绝设置“小金库”、“账外账”,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会计核算质量。
  (九)对学院的全体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上岗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全面提高学院的财务管理水平。
  (十)建立财务运行预警系统和评价体系,提高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预算编制必须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要充分体现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统筹兼顾、向教学科研倾斜、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院预算按如下程序进行编制:
  (一)学院内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指导意见,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财务处。
  (二)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以及全院预算年度的工作计划,拟定学院预算草案,报分管院长审查。
  (三)预算草案经分管院长审查后,由财务处征求各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修改后形成学院的年度预算,报请学院党委常委会批准,经教代会审议,同意后执行。
  (四)经学院审定通过的预算,即成为学院当年经费收支的执行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
  (一)在上级有关部门对学院上报预算批复之前,学院财务处应根据学院可预见的财力和上年经费开支的具体情况,从紧制定支出预算控制方案,以保障学院各方面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上报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学院财务处应制定详细的预算执行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组织并完成各项预算收入,严格控制各项预算支出。
  (三)为了维护学院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由于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财务处提请学院党委会决定是否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应加强预算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收入预算是保证学院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收纳入账;支出预算按季度划拨预算指标,没有特殊情况严禁超进度、超额度,不得赤字运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收入,主要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内容包括由政府有关部门拨入的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费、住房公积金经费、公费医疗费、其它经费拨款以及由学院自筹的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学院鼓励教学、科研部门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科研及各项行政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和学院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学院的各种资源组织收入。
  第十六条  学院是唯一的收入主体。学院收入的收缴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足金额在学院财务处进行入账管理和核算,各部门均不得截留、挪用收入,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收费管理。学院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负责汇集各部门提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国家规定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学院任何部门均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支出,主要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教学业务费、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自筹基建支出,是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应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的支出预算是安排各项支出范围及额度的依据。学院在执行支出预算过程中,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院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费用支付标准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为了有利于学院各方面工作在经费上有所保障,提高办事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学院按照统一领导、财力集中的原则,实行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要明确规定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必须严格履行先批后用,先审后报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完成经费支出事项的过程中,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并由事项办理的经办人、验收人和经费审批人等涉及责任人员签注意见及署名,以此表示对其承担相关的责任。财务处会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经费,报销的审核、复核制度,堵塞经济漏洞。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二条  学院新建项目资金投入、租赁、承包,凡涉及学院经费和设备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报财务处初审后提交院领导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对外签订合同,凡涉及学院经费,土地、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其签约标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查确定后,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分管副院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并交存财务处合同正本一份以便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加强支出预算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定期检查和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基金,是指学院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学院自设的其他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学院内无息借款、学院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应加强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做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收支有计划,严格把关,专款专用,防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挤占或挪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本着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坚持限额控制、限时结清、拖欠处罚的制度。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一般应在该工作事项完成后的7日内结清账目。对未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不结算的,学院财务处可从其个人工资、奖酬金中扣回。
  (三)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物资管理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各个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物资的安全,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坚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清查盘点工作,以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
  (二)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处签署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全额缴存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学院资产。
  (四)凡占用学院资产或利用学院资产获取收益的,其收入归学院所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据为已有。
  (五)国有资产处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对学院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予以处理,以确保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六)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学院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相关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支出计入有关支出。学院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院事业支出。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须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的收益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五条  负债管理的规则
  (一)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学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二)财务处应加强对各类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及代管款项的管理,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学院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成果,并报请主管院长审核后向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及时向学院领导反映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有关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以避免或减少因财务信息失真或滞后引起的决策失误。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学院财务基本情况、支出结构分析、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财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是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学院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维护国家的利益;保证学院的一切经济活动合法、合理和有效经营;促进学院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增收节支,堵塞管理漏洞;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为学院财务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察纠正。
  第四十一条  学院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四十二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纪委、监察、审计有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学院各项财经活动的监督,任何部门均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均有权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行为行使监督权。学院实行院务(财务)公开,学院责成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一定渠道向教职工报告财务情况,也可在事前、事中、或者事后对其进行监督。
  学院财务处要参与重要项目的招标、合同的洽谈、市场调查、追加和调整工程量的现场核实、办理结算、质量验收等主要工作环节。学院支持教职工积极参与财务管理,为学院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并对学院有关部门或个人,在财力和物力使用与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抵制。收到检举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上级职能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职能部门及负责处理的职能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法人代表对学院财务工作负总责;学院主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和财务处处长对财务工作的原则性、规范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学院主管会计列记账凭证、账目及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过聘请的律师审核并加盖学院项目代表的印鉴章或项目代表签字,重大的经济事项由学院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或者委托院级领导签字。学院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合同,法人代表必须签字或盖章,如有特殊情况应书面委托有关人员办理。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送财务机构监督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