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01 08:31:47 作者:刘艳红 来源:组宣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和扩大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进一步规范吉林省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与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吉林省内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三条 高校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应主动适应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一带一路”、精准扶贫等国家战略,适应供给侧改革尤其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补短板需要,优化专业结构,办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色优势专业(群);应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应符合高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吉林省教育厅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规划等对全省高校高职专业设置实行统筹管理。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避免专业盲目设置。

 

  第五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相关高职专业办学经历,有行业企业专家参与论证的详实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符合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基本要求,其中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应符合相关行业企业岗位标准;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比例不小于30%,每门课程专任教师不少于2人,专任教师中具备双师素质教师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应配有专业实验、实习指导教师;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其中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地条件满足专业教学标准要求;

 

  (五)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六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本科高校原则上不新增高职专业。为避免过度、过快和重复设置专业造成人才培养结构性过剩和同质化倾向,采取“撤一申二”的激励措施,促进高校主动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控制专业规模,提高办学效益,突出办学特色。

 

  第七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围绕吉林省经济社会和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实际,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形成报告;

 

  (三)根据国家、吉林省和专业相关行业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五)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审议通过,并形成意见。

 

  第八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在每年7月15日前通过学校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满后,须于9月30日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备案,同时报送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申请材料。通过审核的专业,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专业方向:1.专业方向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的;2.涉及国控专业对应相关行业的;3.专业方向与目录专业不符的;4.不设置专业方向也不影响考生报考的; 5.专业方向可能误导考生报考的;6.违反招生的计划编制和录取规定的。

 

  第九条 高校新设国家控制布点的高职专业须通过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吉林省教育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经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连续三年无招生的国家控制专业须重新申请、审批。

 

  第十条 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各高校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于每年4月10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增补专业建议,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省教育厅对高校提交的增补专业建议汇总,进行论证后,将符合条件的上报教育部。教育部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年度增补专业,并于当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成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专家委员会,每年对高职院校新增、撤销、调整专业进行指导,参与增补专业论证,适时协调相关行业企业发布区域人才需求、人才预测等信息,对本省高职专业建设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论证、服务、检查和监督。

 

  高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高校应加强对所开设高职专业的评估、监督,做到信息公开。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点进行整改:

 

  (一)专业建设经费投入低、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报考率和报到率连续两年低于全省同类专业平均水平;

 

  (三)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全省同类专业平均水平、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高校应及时撤销。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促进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对高职专业设置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高职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及时督促学校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实施调减、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撤销该专业点。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高职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高职专业的办学条件,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高职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在没有毕业生之前,高校须对新设高职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高职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每年须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中列专章发布新设高职专业办学质量情况。

 

  第十四条 实施高职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情况评价结果等作为预警和调整的依据,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对该专业进行预警并进行调整:

 

  (一)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和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全省同类专业平均水平的专业,对其进行预警并实行招生计划调整;

 

  对社会需求不强、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及吉林省

 

  高校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视情况不再新增或适当调减专业总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吉林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