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01 08:31:05 作者:刘艳红 来源:组宣处 浏览次数:
吉教财字〔2016〕3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4号)第十条“取消部分教育收费备案规定”精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取消高等学校部分教育收费备案的通知》(吉省价综〔2016〕208号),取消本科新增专业、名称修订专业、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学分制学费、培训服务类收费等5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备案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取消备案后的高校收费管理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大收费管理力度
教育收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教育部等国家部委每年都要印发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对规范教育收费提出明确意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是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指导方针、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具体行动。各高校要从新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将促进教育公平、杜绝教育乱收费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管理的工作力度,坚持常抓不懈,抓出实效。
二、严格标准,认真执行收费管理文件
各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印发的收费文件,明确各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属高校(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1号)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的批复文件执行。
——省、市(州)属公办高校本、专科专业学费标准,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1号)执行;高校个别高职类专业的学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批复的文件执行;经省教育厅批复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改革的院校,按学分学费总额不超学年学费总额的要求确定学分学费标准。
——民办高校本、专科专业学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8号)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民办高校学费标准调整的通知》(吉省价综〔2015〕102号)执行;经省教育厅批复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改革的院校,按学分学费总额不超学年学费总额的要求确定学分学费标准。
——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按《吉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综〔2014〕75号)执行。民办高校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和教育厅批复的文件执行。
——各高校招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按《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要求,报省教育厅、物价局和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新增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科)教育项目、新增高职(专科)专业的学费标准,按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限报送核准收费标准的请示文件,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审批后执行。
三、完善制度,统筹做好收费管理工作
各高校要建立教育收费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具体抓、相关处室协助抓,着力构建学校收费管理备查制度、公示制度、统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监管制度体系,以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一)收费备查制度。各高校要建立教育收费备查制度,方便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查询。依据上述收费文件和收费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表》(专指2011-2015年的备案表),填报《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备查表》,与收费文件、专业设置文件等一并装订成册,每年4月30日前(2016年初次报送要求在11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和学校(院)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备查。对于2016年新增本科专业、名称修订专业、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学分制学费、培训服务类收费等收费标准,按“高等学校个别专业及项目收费标准确定方法”(详见附件)核准。
(二)收费公示制度。各高校要建立健全教育收费台账,结合校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依据的收费文件等(学分学费要细化到各学科的学分和学分学费标准),必须在学校官网和校内板报、校报、公示板等媒介进行全面公示,任何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或公示内容与规定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三)收费统管制度。各公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高校(含民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以学校或学院(系、所、中心等)名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收取的费用,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交由非财务部门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行为。同时,进一步完善票据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各类票据使用行为,加强票据使用监管,坚决杜绝冒领、冒用,依法依规使用行政事业性票据和税务票据。
(四)监督检查制度。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制度,学校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教育收费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省教育厅将在每年秋季开学后,根据各校上报的《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对照表》,组织对高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同时,配合省级财政、价格管理部门做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各类违规教育收费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责任追究制度。各高校要建立收费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收费管理工作部门(系、处、科、室)的责任分工,规范招生收费宣传、收费标准确定、收费资金缴存等工作,层层落实收费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对违反规定造成乱收费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