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发布时间:2020-06-11 10:39:11 作者:刘博 来源:团委 浏览次数:

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加强思政教育、繁荣校园文化、促进素质教育、构建和谐校园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根据团建创新的原则,成立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其职责是在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负责学生社团的审批、建设和管理工作。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长由院团委分管教师担任。

      第四条 根据党章和团章规定,条件成熟的社团应认真做好党建和团建工作。

      第五条 学生社团分为院级社团和系级社团,均面向全院招收会员并开展活动,学生社团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监督考核、账册登记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指学院所有学生社团包括院级社团和系级社团,各社团章程由各学生社团依照本办法制定并报院团委、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所设的学生组织是学生干部队伍,不属于学生社团范畴。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程序是:发起人申请、发起人所在系团总支推荐、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并报院团委和院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以下类别: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社会实践类;文娱体育类;志愿服务类;综合类。一个社团只可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3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生理(满18周岁)、心理和能力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的处分、无任何不良记录;

      2.有符合规定的社团名称。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名符其实,不得与已在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的名称、类别混同,其全称应冠以"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字样,在活动时使用全称;

      3.有规范的章程;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有一批(至少三个)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水平的骨干成员;

      5.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和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批准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校规校纪等规定和要求的。

      2.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有不良记录、有精神或心理方面严重异常情况、无行为能力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

      第十二条 鼓励学生根据科研项目或各类大赛项目成立项目性社团,可以选择科研或大赛项目辅导老师为指导老师,以参与研究或比赛者为会员成立社团。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1.因社团难以维持而社团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财务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检查结束之日起十天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将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结果在批准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向全院公布。

      第十七条 需要更换负责人的社团可以在社团联合会中选拔产生,也可以在社团成员中选拔产生。

 

第四章   社团内部关系

 

      第十八条 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有权按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会员在本社团内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对社团的管理和开展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负有履行本条例和所在社团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是该学生社团的第一责任人,应带领各会员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并对该学生社团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每学年只得对全体会员注册一次,且每学年招新后,必须召开大会,对全体会员进行注册。注册情况、所收取的会费必须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并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有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退会和被开除的会员对该学生社团的事务失去参与权利。

 

第五章 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罢免,并任命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社团不得擅自更换负责人,如要更换必须经过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任命。对擅自更换负责人造成人事混乱,严重影响社团正常活动的,将由社团联合会、院团委及其他有关部门追究涉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2.在校期间有不良记录的(如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网络违纪、偷窃、打架等);

      3.曾因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4.已在其他社团、学生组织担任负责工作的;

      5.在学生当中口碑较差的,学习补考科目多的;

      6.其他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原因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向学生社团提出聘请指导老师(在本校范围内)等方面工作的要求,并提供服务;

      3.对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进行审批;

      4.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考察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

      5.定期举办社团干部业务能力培训。

      6.社团联合会负责任命、选拔、更换社团负责人。

      7.社团联合会负责对社团负责人的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各学生社团的监督方式包括:接受举报、信息收集、例行抽查、定期考核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活动申请,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开展活动时社联负责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院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证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印制。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他作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各社团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有赞助商冠名的活动必须报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奖励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表彰先进,鼓励后进。每年表彰一批优秀社团、优秀会(社)长优秀社团指导老师、优秀社团干部和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学院和学社联有关规章制度,无视有关社团管理制度,不支持学院相关工作,学社联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该学生社团相应纪律处分。

      1.对学生社团的处分种类:

(1)通报批评;

(2)警告;

(3)勒令整顿;

(4)取缔。

      2.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连续一个月开展活动较少的;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注册,延期注册的;

(3)无故3次不参加全体社团会议(社团负责人会议)的;

(4)对学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下达工作任务或通知相关事宜时,态度恶劣或故意造成通讯不畅的;

(5)其他认为应通报批评的。

      3.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警告处分:

(1)连续两个月不开展活动的;

(2)一次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

(3)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

(4)其他认为应警告的。

      4.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勒令整顿处分:

(1)社团负责人(包括财务负责人)出现重大问题的;

(2)社团活动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3)社团管理混乱,内部极不和谐的;

(4)三次以上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

(5)其他认为应勒令整顿的。

      5.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取缔社团处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长、副社长及关于知道有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且隐瞒不报的;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社团的;

(5)连续三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6)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注册,适当延长期限仍未进行注册的;

(7)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8)其他认为应撤消的。

      6. 学生社团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任何推优、评优工作。

      受处分的期间为:处分通报,1个月;警告,2个月;勒令整顿3个月。

      受勒令整顿处分的学生社团自知道处分之日起,由社联委派一名督导员负责整顿该学生社团,该学生社团在处分期内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任何校园活动,并按照督导员的工作要求开展内部整顿事宜。

      7.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取消 “优秀社团”评比资格:

(1)学生社团受处分的;

(2)学生社团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受处分的;

(3)无故2次不参加全体社团联席会议(社团负责人会议)的;

(4)学生社团未经注册而擅自开展活动的;

(5)学生社团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

(6)开展应经批准而未批准或与批准方案不符的活动的;

(7)不按期进行注册登记的;

(8)其他不支持学院及社联相关工作的情况。

      8. 对学生社团的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有序引导”的精神,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客观地做出处理决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社团,情节轻微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并做好相关沟通工作。

      9.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情节轻微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系级社团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系根据实际情况成立1—3个符合本系专业特点的专业社团,由各系发起组建、管理,学院团委统一考核。系级社团可面向全院招生。系级社团的成立、管理、指导教师选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系成立社团由各系负总责,活动教室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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