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2 09:19:15 作者:陈娜 来源:纪检监察处 浏览次数:
白城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按照《白城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党委为学院党委,纪委为学院纪委。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明晰权责,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按照党章的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承担主体责任。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督促、指导和检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全体院领导组成,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成员由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组宣统战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处、后勤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领导、部署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各项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确保工作落实。结合实际,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责任目标。每年召开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各党支部应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再分解。
(三)深化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等。领导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组织开展教职工廉洁教育,加强师德师风,推进大学生廉洁诚信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四)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各项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优化选人用人标准,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做好廉政审查,把好选人用人关。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
(五)畅通诉求渠道,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问题,严肃查处发生在师生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不断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健全纠正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维护师生权益机制,畅通诉求渠道,加强与师生员工的信息沟通。
(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健全办学自主权行使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权力运行的监督。落实重要情况通报、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和诫勉、信访处理和教代会巡视等监督制度。进一步推进党务、校务公开。
(七)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措施,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使用,加大对纪委查信办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均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领导、组织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在党政联席会等会议上,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文件,提出具体贯彻措施,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调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及案件查处工作汇报;定期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发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重要问题,依据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对有关上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案、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三)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督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监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情况。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干部,坚持抓早抓小,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通过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提醒、纠正。带头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重大事项报告、廉洁自律等各项制度,正确行使职权,防止利益冲突。
第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的文件与工作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并提出具体要求,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加强日常教育,发现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四)管好自己,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坚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及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承担学院党委主体责任分解的工作任务和纪委监督责任分解的工作任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实施责任再分解,明确职责与任务分工,明确本部门工作岗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与考核。
(二)加强对本部门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公开权力清单和办事规程与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三)及时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有关问题,按照学院党委和纪委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定期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分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四)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严格执行党内生活各项制度,对本部门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 监督责任
第八条 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领导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履行监督责任。
(一)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上级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工作,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的执纪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招生录取、干部人事任用、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向学院党委和上一级纪检部门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依法依纪查信办案。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行案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检部门报告的规定。
(四)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加强对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案件,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
(五)加强教育与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组织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组织实施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坚持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强化党纪政纪法纪教育。
第九条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主要方式:
(一)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协助学院党委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或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及有关业务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主管纪委的党委副书记参加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等。
(二)重要情况通报。主管纪委的党委副书记定期与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并主动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三)开展廉政(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对廉政(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的监督,督促指导学院建立和实施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措施。
(四)实施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工作实际,对学院有关业务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及制度执行情况。
(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纪委对拟提拔任用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组织部门提出廉政意见,对提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六)谈话。发现有关部门存在一定问题或有轻微违纪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对其部门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提出建议和整改要求。对发现有倾向性或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等。
(七)问责。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根据管理权限,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八)查信办案。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控告、检举、申诉等信访,对涉及党员、教职工的信访举报视情况进行函询、初核,根据管理权限,对党组织和党员、教职工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监督方式。采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巡查、调研、实地走访、座谈、问卷调查及其他方式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