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24 15:25:3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加强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形成全员关心参与毕业生就业的工作格局
1.从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角度,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院上下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升到关系学院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去认识,树立毕业生就业数量和质量是学院生命线的大局意识,转变传统的办学理念,把毕业生就业工作视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在人才培养全过程中加以关注并实施;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各系部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的主体地位,坚持“以学生为本”,本着对毕业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学院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动员全体干部和教师关心毕业生就业情况,积极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就业,形成全员参与、人人关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制,建立就业工作长效机制
2.确立就业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主任,分管就业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领导为副主任,学生就业工作处、教务处、学生处、办公室、组宣、团委、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就业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院就业工作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指导实施,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要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分管就业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辅导员、教师和毕业生代表等为成员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服务和责任落实的各项工作。各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作用,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讨论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和进展情况,探索就业工作新思路,协调全院资源,指导本系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学生就业工作是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系学生工作队伍也是学生就业工作队伍,学生就业工作人员和学生管理人员一起考虑,一起配备。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调整内部人员分工结构,增加从事就业工作人数,重点加强就业市场开发和就业研究工作。保证有专人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具体工作,切实承担起与学院职能部门工作的对接以及与对口重点用人单位联络、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就业基地的开发拓展、校友信息反馈、毕业生就业意向调研、就业动态跟踪、优秀毕业生推荐、职业辅导和咨询、就业手续办理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学院就业部门要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水平。各系部要关心、支持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和毕业生辅导员的工作,组织或选派其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增加就业工作的经费投入。学院要加大对就业经费的投入。各系开发就业市场、举办招聘会、统计就业率、进行调查研究等各项就业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可向学院申请,确保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5、保证就业工作所需场地。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201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和省教育厅对各高校就业工作评比的要求,根据我校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的办学特点,学院要为学生就业工作提供宣讲室、洽谈室、接待室、试讲室等必要的就业场地。
6.健立和完善就业工作奖惩制度。学院将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制度,坚持每年对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以及毕业生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院将逐渐实行毕业生就业状况与各系的各项工作相挂钩的联动机制,对毕业生就业状况不好的专业适当减少招生规模或安排隔年招生;在增设新专业或专业方向时,要更加充分论证专业的就业前景;将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辅导员工作考核的主要业绩指标。
三、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
7.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创业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大对专业设置、专业调整的力度,对就业状况不好、又缺乏学科支撑的专业要进行调整,新增专业要充分考虑社会需求情况,考虑就业前景;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课程设置,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要不断改革教学方式,不断推进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相结合、课堂讲授与启发式研究式相结合等有利于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思维能力的教学方式;要加强对学生专业实习的管理,积极推进学生顶岗实习。
8.充分利用学生社团开展社团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院各级团组织要以促进学生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的基本素养和综合素质为主旨,组织开展读书报告会、演讲和辩论会、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业大赛等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为学生展示自我、提高素质提供广阔平台。
四、进一步开拓就业市场,强化信息服务,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9.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开发工作。学院职能部门要针对师范和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实际情况,找准市场定位,在省内和省外、基础教育系统和企业中,积极开拓和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要将营销决策、目标选择、市场规划、市场监控等企业营销理念纳入到就业市场开发工作中,对我院毕业生就业市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定重点,进行集中开发和持续投入。各系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加强实习、就业基地的建设。通过建立实习、就业基地以及其他业务往来方式,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形成一个较为稳固的就业市场,条件成熟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共同培养模式,实行“订单”培养,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10.营造良好的校园招聘氛围。学院每年都要举办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月活动,组织经常性的小型招聘会,并继续鼓励和支持各系分专业召开就业双选会。各系还要紧密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每学年要召开两场以上小型就业双选会。
11.充分利用校友资源,积极促进毕业生就业。校友资源是学院十分宝贵的办学资源,是学院发展中一支重要力量。开发校友资源,有效利用校友资源是毕业生就业的一条重要渠道。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要积极搜集校友信息,加强和校友之间的联系,努力搭建就业的新平台,让校友为毕业生的就业提供信息和便利条件。
12.做好就业信息服务工作。学院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进一步创新服务手段、丰富就业信息,多种渠道及时为毕业生提供用人信息。利用大学生就业信息中心短信群发平台、学院就业网等方式发布就业信息,保证毕业生在第一时间准确获取就业信息,提高信息的有效利用率;鼓励毕业生网上求职,学院将加大网上招聘视频系统的投入,为毕业生参加网上招聘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五、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念
13.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院就业与创业指导为必选课,纳入学院教学计划,按不同年级分职业生涯规划、提升就业能力、求职指导、创业教育、就业政策指导等不同模块设计教学内容。成立就业与创业指导教研室,在全院范围内遴选就业指导教师,统一组织备课、授课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
14.进一步做好就业观念教育。各系领导、老师要深入到学生中,耐心细致的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帮助毕业生分析就业形式,确立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增强就业的主动性,帮助毕业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就业观。学院职能部门每学期要邀请各界精英人士为学生举办专题讲座和报告。提倡专业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将学生专业学习和就业指导相结合,帮助学生进行职业规划。
六、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到基层就业
15.积极开展学生创业教育并引导学生开展创业活动。学院要始终把创业教育贯穿于教学管理全过程,倡导创业精神,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实训和实习实践活动;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把国家、省政府有关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宣讲到位,指导和帮助学生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进行自主创业。
16.拓展毕业生就业新渠道。各系要加强企事业单位招考、“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的考试培训和推荐力度,做到培训早下手,政策早宣传,理想早树立。要积极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极力宣传“三支一扶”计划和“支援西部”等国家和省政府项目,将相关优惠政策宣讲到位,做好动员和重点推荐工作,不断增加特殊渠道就业人数。
七、加强调查研究,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高效开展
17.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研究。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分析我院毕业生每年就业市场需求、行业分布等特点,及时反馈毕业生、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每年提出我院毕业生就业状况研究报告,为我院调整专业结构、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提出基础性研究信息,提供决策依据。各系要定期开展毕业生就业问题调研工作,通过就业意向调查、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细致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思想动态,了解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导和帮助毕业生就业。
18.要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各系要调动毕业班辅导员工作积极性,充分利用暑假时间对离校时未就业的毕业生进行跟踪,及时统计就业情况,切实完成学院确定的初次就业率目标。同时,各系要通过开展对已就业毕业生的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建立人才供求关系,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19.要做好经济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要调查了解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面临的各种困难,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最大限度的提高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择业就业能力,增强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的稳定性。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顺利就业。
附件:
白城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为做好我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院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基层去工作。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方针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提高就业率为中心,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目标,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原则
第七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就业结果公开。
第十条 在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完善“学生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学院促进就业”的就业模式。
第十一条 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第十二条 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
第十三条 学院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公布各层次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
第十四条 学生就业工作部门对毕业生就业实行管理、监督并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院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生就业工作处是院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吉林省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学院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院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
4.维护学院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
5.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6.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院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7.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8.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9.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
10.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院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11.做好毕业生派遣工作;
12.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专业就业情况;
13.负责对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14.做好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15.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学生就业工作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学院制定的就业工作发展规划与就业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单位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本单位的毕业生生源信息的审查工作;
3.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毕业生的思想情况,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4.组织本单位毕业生学习国家、省及学院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文件精神;
5.调查了解毕业生求职意向,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其他就业推荐材料;
6.组织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表,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综合表现、综合技能进行全面鉴定,并签署毕业生鉴定意见;
7.负责接待本单位毕业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的来访;
8.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本单位毕业生参加各级各类毕业生就业双选会;
9.组织校内小型招聘活动,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推荐毕业生,实施择优推荐工作;
10.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人才市场需求调研工作;
11.做好毕业生离校手续和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的有关工作;
12.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13.做好本单位就业工作总结工作;
14.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
第十七条 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2.在国家、省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参与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要积极到非国有企业、非公办单位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3.参加各级各类有关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4.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智,为母校争光。
第十八条 我院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1.院办:协调、指导大型就业活动的开展;
2.组宣处:办理毕业生党组织关系转迁手续;负责毕业生就业形势、就业活动、就业典型人物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就业舆论氛围;
3.学生工作处: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活动,加强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加强毕业生就业心理疏导,组织毕业生文明离校;
4.保卫处: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做好大型就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毕业生文明安全离校;
5.教务处: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进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完善人才培养模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6.科研处: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科学创业项目活动,支持、指导就业工作人员开展就业工作理论研究;
7.财务处:办理毕业生离校财务结算手续;
8.后勤管理处:负责毕业生大型就业活动的后勤保障,办理毕业生离校相关手续;
9.团委:大力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就业创业相关活动,办理毕业生团组织关系转迁手续;
10.图书馆:办理毕业生图书退还和离校手续;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就业咨询、指导工作;
2.毕业生推荐介绍与接待用人单位工作;
3.毕业生就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
4.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
5.毕业生改派工作;
6.审核出具有关毕业生证明;
7.毕业生就业调研工作;
8.答复有关来信来访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有计划地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课和举办各类毕业生就业指导专题讲座,向毕业生传授就业知识与技巧,扩大就业政策、知识的知悉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以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广泛地收集并及时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学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的日常工作,各系可根据自己专业优势和利用其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等渠道,收集需求信息,学院欢迎毕业生家长及学生向学院提供就业需求信息,所有收集的需求信息统一交到学生就业工作处,由学生就业工作处对需求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核实用人计划后,将信息及时向各系和毕业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供需见面洽谈会”活动。依据国家教育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学院将在每年11或12月份,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并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所有招聘活动的通知、信息,一律在学院就业信息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的、规范的、专门用于毕业生就业的书面协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经有效审核签章后即生效。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在择业时应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每份就业协议书有一个不同的编号对应每位毕业生。毕业生只能使用有自己编号的协议书签订就业协议,自己的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使用,使用他人协议书签订的协议学院不予认可,同时对转让协议书的双方同学均要追究责任(包括用人单位追究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三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违约。确有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等自然的、客观的特殊原因需要违约者,必须征得另两方的书面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后,方能办理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手续。
凡未征得学院同意,毕业生私自与用人单位毁约或解除就业协议的,由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取消就业资格,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协议时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须在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并以双方签字(章)生效。
第二十七条 报考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录取后,毕业生本人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院出示有关部门证明备案,不按违约对待。正在办理出国手续的毕业生,按前述规定办理。凡未告知、未协商以及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就业协议书条款,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一律按违约对待,一切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通过双向选择或相关录用考试合格,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九条毕业落实就业单位的时间原则上截止于毕业当年6月10日,以后仍无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时学院将其户口关系、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人才服务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第三十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及审查。
签订及审查就业协议书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
2.毕业生所在系加盖公章,学院予以登记备案;
3.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同时,对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应在备注栏注明;
4.毕业生所在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 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更正后签署意见。
5.学院学生就业工作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加盖学院就业工作处公章,并纳入就业计划。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更正; 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院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三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书生效或视同具有法律效力:
1.在学院举办的招聘活动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场签字并已加盖学生就业工作处公章的;
2.各地党委组织部选调毕业生,有组织部正式接收公函的,与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3.有关部委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录用公务员公函文件,与就业协议书有同等效力;
4.有关用人单位(非国家机关)出具的明确表示接收毕业生的公函,与就业协议书有同等效力;
5.毕业生在学院公布的就业信息内或与通过自己联系的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并已加盖学生就业工作处公章的;
6.假期参加当地的人才招聘活动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经学院学生就业工作处审查盖章的。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学生就业工作处公章的,已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学院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按违约对待。
第三十三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者由一个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公函,凡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包括两个单位以上出具接收公函的,除认定最先签约或发函的用人单位为有效协议单位外,由毕业生本人向其他单位说明理由,取得单位谅解并承担相应责任,否则一律按违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已生效的就业协议书应及时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应采取挂号或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交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就业协议书不邮寄、不送交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影响就业计划协调和落实,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不慎将就业协议书遗失,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陈述丢失经过,经所在系主管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在向学生就业工作处交纳2000元违约押金后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离校时,若无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学生就业工作处返回押金。
第三十六条 就业协议书的解除
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
2.毕业生向学院学生就业工作处提供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函件的原件;
3.学院审核确认解除协议证明后恢复毕业生的签约功能。
第六章 毕业生派遣、报到
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省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教育部授权吉林省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发。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须按照单位发放的《报到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没有《报到通知》的,毕业生应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或按照《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的调整改派
毕业生派遣后,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原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持下列手续申请改派:
改派的程序:
1.毕业生向原单位提出改派申请,讲明改派原因;
2.原单位同意改派后,出具同意毕业生改派的书面公函;
3.新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公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有其同意
的意见)。
4.经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签字盖章,报院学生就业工作处审批同意,按毕业生派遣的相关程序报批,办理改派手续。
改派所需材料:
1.属于毁约情况的:需要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书公函、报到证、新签约单位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
2.原来未签约而现在有工作的,需要报到证、与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
第四十条 毕业生遗失报到证的补办程序
1.毕业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毕业生提交有关报刊上声明原件作废的启事;
3.补办申请由系签注意见,学生就业工作处批准后学生自行
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改派及遗失有关证明后的补办,有关费用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费用标准按当年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历届毕业生的就业派遣情况,毕业生所在工作单位要求学院提供证明材料的,由学生就业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给予答复。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安排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会议,并开展校内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及毕业生、用人单位跟踪调查工作,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与考评结果,并不断改进就业工作。
第七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协议书等情节严重的,或违反本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就业工作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该生通报批评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纪律处分报学生处审批后公布。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应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院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由学院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学院学生就业工作处协调,也可要求上级有关部门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人社厅下达的新政策和新规定相矛盾时,应按上级部门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专科生、中专生。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就业工作处。
第五十一条 学生就业工作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