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超市不合格商品退货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14 17:07: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货制度,主要是指那些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超市应采取停止销售,退货制度。
  二、对下列食品应坚决退货、停止销售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
  (4)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6)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8)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9)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学校领导;
  (2)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
  (3)通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
  (4)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