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14 17:04:3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推进我院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公共机构节能信息交流,确保《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络员的确定
我院确定一名干部为节能联络员。联络员如有变更,务必于变更5日内函告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二)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本单位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
(四)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单位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单位传达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三、联络员变动交接制度
(一)在办理联络员变动交接手续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节能联络员离岗时必须认真详实填写交接清单,交接清单必须有移交人、交接人及监交人的三方签字认可。
(三)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本岗位所有工作资料(日常工作文件、日常工作记录、节能工作各项统计报表等);
2.经办未了事项;
3.相关岗位知识(主要工作概述、日常工作及具体、详细的操作流程、关键控制点、控制方法、注意事项等)。
(四)将本单位新任节能工作联络员名单在当日内报局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络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建立工作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的工作任务,学习交流节能经验和好做法,为推动我院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