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14 16:58:5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认真落实学院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及要求
由于学生是特殊群体,学院食品卫生安全主要指学院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外出活动用餐)的卫生管理,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学院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经营者为直接责任人”的工作原则。
二、成立组织机构
学院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杨红勇
副组长:王永琦 曲文福
组 员:高金良 荆小平 张立仁 季永惠 刘岩 李明远 姜晓雷及相关人员
三、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1、学院法人为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食堂经营者为直接责任人,学院法人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院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学院必须设立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院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3、 食堂经营者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4、学院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院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5、学院要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6、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院领导、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对于食堂经营者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食堂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食堂经营者相关责任:
①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的;
②不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的;
③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到期不及时更换而从事经营活动的;
④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的;
⑤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的;
⑥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⑦未办理健康证上岗或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⑧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⑨采购不合格产品进食堂的:
⑩不及时索证或证件过期的;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罚款,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院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教育局,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