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14 16:18:5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生宿舍用电管理,确保用电安全,提倡节约用电,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校内的所有学生宿舍。
【第二条】学生宿舍用电由学院后勤管理处统一调配和管理,宿舍管理员协助管理。
【第三条】学生宿舍配置的电力线路、用电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新由学院后勤管理处电工负责。出现用电故障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或电工或后勤管理处。
【第四条】宿舍住宿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室内供电设施。
【第五条】寝室内或寝室之间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禁止在灯具上栓蚊帐、晾晒衣物、节日装饰物等。
【第六条】住宿人员禁止动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用电设施,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加倍赔偿外要追究相应责任;管理人员对上述行为发现不予以制止而造成的后果负同等相应责任。
【第七条】当宿舍内的灯具、插座等用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按程序报告维修人员及时修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拆修,否则发生故障后果自负。
【第八条】发现寝室长时间超负荷用电时,工作人员有权停止供电;住宿人员要做到人走断电,以免超负荷用电或长时间供电散热受阻而导致火灾等以外事故。
【第九条】住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寓安全用电制度,对违反制度者追究责任,并酌情进行处罚。
【第十条】学生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等违章电器。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配合学院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学生寝室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违章电器将一律没收,视情节通报相关学院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私自迁移、更换、私接电源或破坏电表等供电设施并造成损失的,须按成本价赔偿;如落实个人,由个人承担,如未落实到个人,由相应的负责人或寝室全体成员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