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1 14:50:26 作者:陈志宇 来源:工会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学院工会是由学院依法设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按照工会章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二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它有关学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教职工聘任、分配和奖惩方案的原则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相关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院尊重、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积极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与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支持院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学院为学院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