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发布时间:2013-06-08 09:41:0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白城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

白职院行发(2013)24号            签发人:牟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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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立项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使项目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促进我院科研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是保证各级各类项目计划完成的重要环节,科研处、承担项目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

       1.科研处是代表学院管理各级各类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实施和项目的完成情况,审批有关重要事宜。

       2.各基层单位是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组织项目的实施和有关事项的审核与管理。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鉴定、验收、结题等材料的准备。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各类项目选题原则上依据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项目计划指南,围绕“振兴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职业院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的理论与实际问题,依据我院现有人力、物力等条件,选择可完成的研究项目申请立项。

       第四条  各类项目申报应具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立项内容要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第五条  项目主持人是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必须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承担着对人员的工作安排、项目的实施进展等责任。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主持进行的项目不超过两项。研究人员所参与的项目有未结题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组成员原则上自愿组合,项目负责人确定。项目组的组成要选择有一定科研素质和水平、能够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的人员,要考虑学科梯队、学科的交叉,专业、年龄结构合理。

       项目参加人员原则上参与进行的项目不超过两项,项目参加人员所参与的项目有二项未结题者,不能参与新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换或代理,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或代理,必须向学院科研处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申报各级各类项目时,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否则应有二名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九条  各类项目申请立项,由负责人设计题目,提交论证材料,报本人所在部门,部门根据论证材料(水平及可行性)及有关申报要求,审核立项申请,提出明确意见,报送学院科研处。

       第十条  科研处审核立项申请条件,然后经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评审通过,给予立项或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我院教师在院外独立或参与研究的项目,须在项目确立时报送项目申请书及批准立项文件(复印件)和本人承担的研究工作报告至科研处存档,否则在评职、评奖过程中将不予确认。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立项的项目均列入学院科研计划。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研究计划、技术指标,同科研处签署项目研究合同书。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需制定年度进度计划使用情况,并按照科研处审核同意的研究进度进行项目研究。

       第十四条  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确定的计划进度进行,自觉接受中期检查和随机抽查。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如实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未达到计划目标的项目阐明原因,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第四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按项目合同计划按时完成研究,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必须有充分的延期理由、下一步计划及措施,由科研处审批后进行。

       第十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项目的实施:

       1.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取得研究成果。

       2.拒不接受中期检查,无正当理由不报项目进展报告或年度进展报告。

       3.项目负责人离岗一年以上,无合适的更换人选。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终止实施的项目,撤消该项目,给予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准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项目。

       对于优秀的科研项目,按该项目的级别、成果的价值、影响等情况,学院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任务,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科研处或有关部门同意后,停止项目进行。

       第十八条  按计划结题的项目,按要求填报有关结项报告书,提交各种资料及样品。由科研处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鉴定,并将一切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按计划结题的项目,可按有关条件申报科研成果奖或其它奖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科研处。

   

 

 

主题词:科研立项  管理办法                          

上报:市教育局                                        

发:各部门                                          

白城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6月8日印

(共印40份)

附件:科研项目立项及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