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9 09:39:1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院科研成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研成果的交流、应用、推广,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系指在我院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我院教师”)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

       第三条 通过登记审核的科研成果,由科研处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项,开展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活动,具体办法见《白城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四条 未登记的科研成果不得申报科研成果奖,不得作为统计科研工作量、科研奖励和晋升职称(职务)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由主管院长领导,各部门负责,科研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和裁定。  

 

第三章 登记范围及登记人

 

       第七条 登记的科研成果包括:

       1.著作类。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软件、音像制品等)。须提供著作原件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书号批准材料,在《科研成果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中标注本人的作用及撰写的字数。

       2.论文类。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学术译文和调查报告、研究报告等(不包括论文集和增刊中的论文)。

       ①发表在各类期刊的学术论文。须提供期刊原件和“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收录的证明材料。

       ②被国际论文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须提供收录原件和“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的证明材料。

       3.科研项目类。指获准立项并已结项的各类科研项目。须提供立项证书原件、立项申请书,结项证书原件、结项申请书。

       4.获奖类。指由我院推荐参加的国家、省、市各级科研成果奖励项目。须提供成果原件和获奖证书。

       5.专利类。须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在《登记表》中标注本人的作用及排序。

       6. 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独立完成的成果由完成人登记。

       第九条 合作完成的成果(包括在学院外参与研究的成果)由我院排名第一位的教师登记,登记人必须提供本成果中所有合作者姓名及排序。

       第十条 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

 

第四章 登记原则

 

       第十一条 著作重印时,不视为新的成果,不重复登记。著作修订再版时,视为新的成果,予以登记,并应在备注里说明。

       第十二条 同一篇论文在同一刊物分几期刊登的,应作为一篇论文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同一成果以不同的文字出版、发表,由不同的出版社出版或在不同的报刊上发表,应作为一项成果选择其一登记


       第十四条 已经完成的成果予以登记。收到出版通知或采用通知而当年尚未出版或采用的成果,不予登记。

 

第五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科研成果年报制度。各部门须在每年3月份将本部门成员在上一年度取得的所有科研成果录入《登记表》,并以部门为单位报送科研处。

       第十六条 科研处对成果登记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结果在校园网公示,以确保成果登记全面、真实、准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