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4 17:14: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明确教师职责,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增强教师的教学工作责任感和教学规范意识,提高教学质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二条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师是教学工作的承担者,是教书育人的主力军,教师的教学工作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学院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院从事各层次、各科类、各环节教学工作的教师,是检查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基本依据,要求全体教师遵照执行。

 

第二章 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热爱祖国,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为已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热爱白城职业技术学院,维护学院的声誉;热爱教学工作,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积极承担、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力求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学术水平;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努力掌握职业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学院的教育教学等各项改革,更新观念,不断充实和改进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条  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树立全面素质教育思想,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七条  教师既要教书又要育人,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教风影响、关心和爱护学生,教学相长,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三章 教师任课资格与教学任务

 

       第八条  教师任课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实验实训及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2.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规律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的能力等。

       3.系统掌握讲授课程内容,熟悉重点和难点,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了解本课程发展的最新成果。 

第九条  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还需达到以下要求方能任课

       1.新任课教师,授课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了解教师的职责与义务,熟悉各个教学环节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及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新任课教师在正式上课前,要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试讲,试讲合格方能上课。

       3.因教学需要,系部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经开课系部对其教学能力和水平的认可,本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每学期可以兼任一门与其专业专长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

       (2)校内兼课人员每周授课量应执行学院相关规定,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4.对拟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较差的教师,再安排讲授任务时,系部必须向教管部门汇报,说明其所具备的条件及系部为保证教学质量所采取的措施。未经教管部门批准,不得担任授课任务。

       5.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除具备教师任课资格外,还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系部应按学院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6.严重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者,不得再担任教学任务。

第十条  教师教学任务

       1.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文件和规章制度。

       2.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系部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

       3.根据学院的要求参与、承担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起草与制订工作。

       4.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出适用教材的建议。按实际需要搜集整理相关教学资料,编写必要的补充讲义和实训指导书。

       5.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的讲授(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毕业设计指导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

       6.负责课堂(包括实习、实训)教学环节及相应教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7.按学院有关规定,主持或参加课程的考核,及时完成命题、阅卷以及成绩评定、填报、分析等工作。

       8.与授课学生所在系部主管教学的领导、辅导员交流教学信息和动态,及时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9.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经常性的征求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教学工作之余,教师要坚持学习性听课,取长补短,以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10.教师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有自我知识更新的能力,不断学习和进取,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

       11.教师要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四章 教学准备

       第十一条  课程标准

       课程标准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考核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的依据。上课前要制定出经学院批准实施的课程标准。课程标准要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专业本课程的课程性质、教学目标、计划时数、课程结构、教学方法与手段、考核形式等实际编制、修订。

       第十二条  教材

       为各门课程选、编好适用教材或讲义,并在课前发给学生。教材选用要符合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具有体系、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体现学习对象层次特点和我院实际特点的适用性。教师应提出选用本门课程教材的建议。教材要从“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定教材目录中选择,选用要符合规定程序,由学院统一订购。

       第十三条  备课

       1.备课要求:

       (1)阅读研究授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所授课程在课程结构体系中地位、作用、目的和要求。

       (2)深入钻研课程标准、教材。明确本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每个章节在本门课程中的地位、作用、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及深度、广度,全面掌握课程标准要求和教材的基本内容。备课时应参考多种同类教材和本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对教学内容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理解、融会贯通,加工组合。  

       (3)做到四个了解:了解相关课程标准;了解先修课程教学情况;了解后续课程需要和安排;了解教学班学生的总体情况和学习基础。处理好课程衔接,减少重复,提高课时效率和学生的学习兴趣。

       (4)根据教学内容、学生情况、自身条件和教学设备条件,积极选用理实一体的教学模式,选择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适合高职的教学方法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用语事先要规划好,并完成教具、习题、上机资料、演示实验等准备工作。

       (5)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至少完成两周的教案,开课后应至少提前完成一周的教案。教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教学目的;教学重点、难点;教学方法、手段;复习要点;教学过程;教学后记等。其中,教学目的是课堂活动围绕的中心和力求达到的目标;教学重点、难点是根据本节课内容与学生实际确定的,并确立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抓住关键的方案;教学过程是教案的主体,要按引入新课、讲授、总结与巩固三方面详细设计;教学后记是教案执行情况的经验总结,目的在于改进和调整教案,为下轮课讲授设计更加合理的教学方案。在教学实践中,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不断充实、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教案设计的详细与否,可因人而异,一般来说,年轻教师的教案、第一次开课教师的教案必须详细写。

       优秀课程、精品课程的教案除按上述要求设计外,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体现理实一体的教学模式以及任务驱动等教学方法,并且要有相应的电子教案。

       (6)教师在开课前应依据课程标准以及学生认知规律合理地制订《学期授课计划》,明确教学进度、周时数、各章节教学时间进度,并按照规定报开课系部和教务处。学期授课计划一旦确定,就应严格遵循。

       2.系部应认真检查任课教师的备课情况,通过开展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集思广益,取长补短,提高教学效果。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生系统接受知识、培养职业能力的基础。教师应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在传授知识的同时,重点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教师上课要提前5分钟进入教学场所,携带教材、课件、教案、教学记录本等教学文件,做好上课前的一切准备,使本人和学生按时进入教学状态。

       第十六条  开课初始,教师应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并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目标、基本内容和基本教学环节、教学方式、课程考核方式与安排、考勤办法及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教师在课堂上,要注重建立师生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教师要严格维护课堂秩序,安排好学生的学习方式,避免上课时学生随意走动或准备不充分现象发生,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出席情况,并在教学记录本上详细记载,按一定比例纳入平时成绩内。要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于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各种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者要向系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教师要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教学活动,不放弃每一名学生。教师要组织好课堂讨论,精心设计课堂讨论的次数和讨论的题目,指定阅读书目,要求学生写好发言提纲。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的教学内容,又要注重创新精神的培养,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要符合下列要求:

       1.讲清教学内容。教学内容联系专业实际,对接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符合课程标准,符合教学计划进度要求,娴熟运用自如;对问题的阐述简练准确、思路清晰、重点突出、难点突破;讲述内容充实,信息量大。

       2.教态自然。要仪表整洁、教态自然大方、举止文明;上课应使用普通话,语言规范、清晰流畅,板书清楚合理;讲课有热情、精神饱满,有感染力,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能调动学生情绪,课堂气氛活跃。

       3.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培养。教师上课要面向全体学生,重点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恰当使用任务驱动、项目导向、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要做到“三为主”、“四突出”:即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训练为主线,突出重点、难点,突出精讲巧练,突出讲课效益,突出因材施教。

       4.课堂组织有序。既要热爱学生,又要严格要求学生,保持和维护良好的课堂秩序。严格按照学院规定对学生进行考勤,认真记载教学记录本,对缺课课时累计超过该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课程考核。

       5.严以律已。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旷课,不在教室里抽烟、接打手机,无特殊情况不坐着讲课,不擅自调课、停课,不随意增减教学内容。

 

第六章 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是课程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任务是使学生学会运用实验手段(自然科学手段),观察自然现象的运动变化,获得感性知识,从而加深理解知识内涵和扩大知识外延,受到实验基本技能(操作、测试、计算绘图等)的训练,培养科学实验能力,养成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的科学作风和劳动态度。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实验课教学应有指导书,单独设立的实验课还应有实验课程标准。实验课教学应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为主,尽量增加操作性、综合性的实验,以有利于学生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培养。实验课指导教师主要任务是:

       1.实验指导老师在每个实验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检测所需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所需物品是否到位。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采取积极措施。

       (2)每个实验必须先经过试做。

       (3)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若未预习或预习不符合要求者,应要求其重新预习,待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实验。

       (4)应向学生宣布必要的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确保实验安全。

       2.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老师要注意观察学生的操作情况,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定,并给予必要的指导,不得离开实验现场,杜绝事故的发生。

       3.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设备和场地,搞好实验清洁卫生。

       (2)检查实验设备使用后情况,并填写实验教学日记。

       (3)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

       (4)对学生实验出勤情况和实验成绩进行考核,并做出科学评分。

 

第七章 实习、实训

 

       第二十二条  校内外实习、实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应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的过程,是教学计划内的综合实践课程,必须按计划严格执行。

       1.指导实习实训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除老年或患病外)都应主动承担指导任务。

       2.指导教师应提前到校外实习实训单位了解情况,落实实习实训安排,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实训前的准备工作。

       3.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精心指导。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实施实习实训计划,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

       4.指导教师要主动同实习实训单位一起认真做好学生的总结、鉴定及成绩评定等工作。

       5.指导教师要按要求跟踪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并做好记录。做到实习实训前有计划、过程中有记录、结束后有总结。 

       6.详细要求请见《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实训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顶岗实习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了解社会生产实践、加强动手能力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职业能力、技术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顶岗实习教学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教学。教学内容要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职业能力培养。

1.顶岗实习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制订完整的顶岗实习计划,明确规定目的、任务、要求、内容、方法、进程、组织领导与考核方法,联系好实习单位,并选派有经验的老师带队。

(2)召开学生动员会,讲清顶岗实习的意义,公布顶岗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2.顶岗实习期间,指导老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按计划的要求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和生产任务,处理好与实习单位人员间的协作关系。

(2)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3)及时检查了解学生的顶岗实习情况,加强指导。

(4)督促、指导学生做好实习总结和实习报告。

3.顶岗实习结束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总结,说明这次顶岗实习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有何收获,有什么经验教训和问题。

(2)对每位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的鉴定意见,评出成绩。

4.详细要求请见《白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第八章 作业

 

       第二十四条  课外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巩固所学知识、培养能力的必要环节。批改作业则是了解教学效果,以便及时改进教学的重要环节。

       1.每门课程应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及学生的学习情况,给学生精选布置适量的作业。教师要明确提出作业的内容、数量、次数,以及完成作业的形式、时间等。 

       2.检查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严格,对作业中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进行集体讲解。

       3.严格要求学生按时完成作业,并记录作业成绩,按一定比例记入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内。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学生,要求重做,对缺交作业的学生要求补做。对缺交作业超过规定数量者,取消其该门课的考试资格。

       4.系部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了解教与学的情况。 

 

第九章 答疑和课外学习指导

 

       第二十五条  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环节,又是因材施教的重要形式。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全面掌握,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所有教师都应做好这项工作。 

       1.应在教学全过程妥善安排答疑、质疑,不能把它仅作为考前辅导环节。

       2.答疑一般应以个别答疑为主,如发现多数学生有共同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和答疑。

       3.教师根据课程特点适量安排答疑时间,具体答疑时间、地点和负责教师由任课教师和系部做出计划安排,并及时通知学生,优秀课程、精品课程要求课程组要网上实时答疑。

       4.在辅导答疑中发现学生的某些思想问题,教师应认真负责地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课外学习指导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和必要补充。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指导范围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阅读有关书籍、资料,参加有助于教学的实践活动,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系部应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有组织的课外教学活动。

 

第十章 毕业考核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校学习过程的最后阶段和质量总检查,是获得职业能力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独立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毕业设计(论文)由专业所在系部制订计划,全面负责。一般要经过开题、收集资料、研究或调查、写作(设计)、修改和答辩等过程才能完成。

       1.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要面向实际,切实可行。题目由指导教师提出,要在系部内认真讨论,并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三个月确定。学生既可在专业公布的题目目录中选择,也可自行命题,但须经指导教师审查后报系部主任批准后方可开题。

       2.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毕业设计与论文的水平和质量。

       3.指导教师须熟悉自己所指导的课题内容,掌握有关资料。课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向学生讲清题目的意义,提出明确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每周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检查和质疑,随时掌握学生的工作情况、及时加以有效的指导。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监督学生按期独立完成规定的任务并写好指导教师评语。

       4.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各系部应按不同专业方向,组成答辩委员会,对于超出专业的论文应邀请其他系部有关专业的教师参加,系部负责答辩组织、答辩委员会负责成绩评定工作。

       5.答辩委员会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质量、答辩情况等方面的表现写出综合性评语,并对毕业设计(论文)写出评阅意见,评定成绩。

 

第十一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和检查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教学组织、教学过程、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凡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两类。考试、考查课程的划分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考核成绩要符合正态分布。

       第二十九条  考核的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采取笔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或者二者相结合等形式。教师应严格履行各项职责,遵守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尤其是要把握好命题、考试和成绩评定三个关键环节。

       1.命题

试题要按课程标准的要求拟定,力求科学、合理,能全面衡量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具体要求是:

       (1)试题要有一定的广度,能覆盖全学期教学的主要内容。

       (2)试题要有一定的深度,不能过分降低要求,但也要防止超课程标准。

       (3)试题要有一定的梯度,记忆性、理解性、应用性的题要有合理的比例。

       (4)不同专业或不同班级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进度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5)命题老师应提供A、B两卷及标准答案;A、B卷不得雷同,试卷须经学院规定的审核程序。

2.考试

       (1)考前复习时,教师不能给学生出复习提纲或划定复习范围和重点,拒绝回答摸底、揣摩试题性的提问。

       (2)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3.成绩评定

       (1)教师必须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2)统考课程或经学院确定实行统一阅卷的课程应实行集体阅卷评分制。

       (3)考试分数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有疑问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4)评卷结束后,教师应做好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工作。原则上考试成绩应达到一定的信度,符合正态分布。 

 

第十二章 教学研究

 

       第三十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一环。懂得教育科学,掌握教学规律,是一个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因此,每个教师都必须开展教学研究,撰写教学研究论文。教学研究要以一般教学规律为指导,研究某门学科中的具体问题,既要有理论性,又要有较强的实践性,不脱离本学科的教学实际。

       第三十一条  所有教师均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的各种教学研究活动。专业建设、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应该是教师教育研究的重点。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工作,认真学习有关课程建设及其质量评估工作的文件,服从学院关于课程建设的规划和改革的新要求,不断改进教学内容。

       第三十二条  所有教师均应积极参加院级及以上的教研项目或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三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三条  教师必须自觉服从系部教学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各个教学环节。 

       第三十四条  教师必须按课程表排定的时间上课,要提前5分钟进入课堂候课,做好讲课准备,遵守上下课时间,不能无故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课堂。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的严肃性,在保证课程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和学术见解,但不能讲述与课程内容无关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教师要按照授课计划安排课程进度,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停课和串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教师因临时特殊原因需调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必须填写《调串课审批表》,系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一般应提前一天做出安排。任课教师请假,须经系部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教师上课前要将手机关闭,严禁接打电话,严禁吸烟,严禁穿短裤、托鞋进入教室,严禁酒后进教室。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教学事故处理制度,凡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教师不履行教师工作规范,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教师工作规范的教师,将依据《白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映较大或评教结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教务处、督导室会同系部监控一个月,逾期不改进者将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以至取消其教师资格,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四十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研究、课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教师的评教结果、奖励、处分等情况,均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职晋级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2016年四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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