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责任保险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7-06-30 15:51:5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实习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问:我们是下半年就要开始实习的高职生,请问此次保险的实习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险合同约定,实习期间是指被保险人(中职学校)的注册学生从离开学校前往实习单位开始直至结束实习返回学校为止,包括往返于学校及实习单位的途中。

2.异地实习也享受保险吗?

问:我们是白城市户籍高职生,下半年要到吉林市实习,请问我们能够享受这一保险政策吗?

答:此次保险政策规定,理赔全国统一。厦门户籍中职生到外地实习,只要学校给办理了这一保险,就适用该保险政策。

3.哪些伤亡是必须赔付的?

问:我们是高职学校,请问哪些伤亡是必须赔付的?

答: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实习期间,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保险责任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问:此次保险责任范围是咋定的?认定责任打官司时的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吗?

答:保险责任范围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是多久?

问:我们是高职学校,学生实习期限仅半年时间,请问此次保险的期限是多久?

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保费及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期限分为一年及半年两种投保缴费办法。时间不同,保费及保险金额也不同,半年的保险缴费是40元,一年的是70元,在两种投保缴费办法下,每个学生最高赔付都是50万元。但每个学生每年医疗费的赔付最高是5万元,且包含在50万元内。

6.哪些伤亡没有赔付?

问:请问合同约定哪些伤亡是不给学生赔付的?

答:在责任免除方面,合同约定,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学生本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三)学生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四)学生不服从被保险人或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五)学生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下落不明而被法院宣告死亡;(六)学生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七)学生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学生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九)学生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十一)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十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7.精神损害赔偿吗?

问:请问实习期间发生的精神损害保险公司赔偿吗?

答:合同约定,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明确应由实习单位或其他责任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三)任何间接损失;(四)精神损害赔偿;(五)任何财产损失;(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8.投保费必须由学校出吗?

问:我们是中职学校,请问此次保险需要缴纳的费用必须全部由学校出吗?

答: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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